武汉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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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字[2009]5号

武汉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和属地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和《武汉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武大字[2003]40号)等文件,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经人事部认定的武汉大学教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1.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2.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校内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职级控制标准;

3.配偶在外单位有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控制标准。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教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武汉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武大后字[2007]12号)办理。

(三)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列表如下: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面积标准

(m2建筑面积)

一般教职工、初级工、十级职员

65

初级、员级、中、高级工、九级职员

70

中级、科级、技师、七、八级职员

80

副高级、处级、高级技师、五、六级职员

100

厅级、正高级、三、四级职员

130

院士、资深教授、副部长级

190

说明:原教育四级职员的控制面积标准仍按《武汉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武大字[2003]40号)执行。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即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下同)按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计算方法如下:

一次性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

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逐月补贴从1999年1月起开始计发。

其中:

1.未达标面积=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已有住房面积

2.月工资总额按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即:月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0.622+月平均岗贴+第13月工资/12+年终平均劳酬/12

月工资总额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补贴的基数,该基数可在每年初调整一次。

(二)新职工(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下同)按月工资总额的20%逐月给予住房补贴。计算方法: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

四、2003年1月1日以后职级晋升的教职工,新形成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补贴办法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职级晋升的老职工:一次性级差补贴(元)= 698×控制面积差×2

如果夫妻双方同在武汉大学工作,提级一方晋升后的职级控制面积在另一方已享受未达标的货币化补贴控制面积内:一次性级差补贴(元)= 698×控制面积差

说明:控制面积差=晋升后职级控制面积-已享受面积

已享受面积=家庭已购成本价住房面积+未达标补贴面积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职级晋升的新职工,按新职级工资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为一档(65平方米)和二档(70平方米)两档的老职工,同时经学校计生管理部门认定为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惠的,以户为单位增加5平方米、按标准补贴额计算的一次性货币化补贴。

以成本价购买公房时已享受提高一个档次的老职工,不再享受。

计算方法:一次性货币化补贴(元)=698×5=3490

六、已以成本价购买学校住房的教职工,若愿意将原住房退回学校,退房后,学校可按无房户的待遇给予住房补贴,并按当年实付房款的1.2倍退还房款。

七、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调进调出人员,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精神,具体处理办法为:

(1)1999年1月1日以后进校的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及1999年1月起至离开原单位当月的逐月补贴,由原单位发给;从进校之月起,视原单位住房情况,按政策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2)1999年1月1日以后离校的老职工,经人事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可给予在校期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3)2000年1月1日之前出国定居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2000年1月1日以后出国定居的教职工,其在校期间的住房补贴享受在校职工的同等待遇。

(4)1998年12月31日之前减编、调离学校、除名、出国未归、自动离职等离开学校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货币化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后减编、调离学校、除名、出国未归、自动离职等离开学校的人员,其在校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享受在编职工的同等待遇。

(5)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已领住房补贴的,从报到当月开始,以本人实际住房情况按房改政策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2.经学校同意停薪留职的教职工,按停薪留职前的职级计发停薪留职前应享受的住房补贴;经学校批准重新上岗后,从上岗次月起核发住房补贴。

3.1999年12月31日以前去世的教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4.1993年、1996年已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教职工,如果愿意退出校内住房,在政策范围内可享受无房户货币化补贴;不愿意退出的,按现住房计算差面积住房补贴,未购部分按面积收取成本租金,超出控制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5.离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以2001年1月1日的婚姻状况为界区别进行。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离婚的,按原夫妻双方各自的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2001年1月1日以后离婚的职工,以原先家庭的住房面积为标准,计算原夫妻双方各自的住房补贴。

除职级晋升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外,离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状况不再发生变化。

6.在配偶单位购买了集资房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按《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执行。

7.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4年参加置换住房、领取了置换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含引进人才),其住房货币化补贴仍按《武汉大学教职工置换住房暂行办法》(武大字[2003]70号)执行。

8.按《武汉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2]79号)已与学校签订协议、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其协议期内的货币化住房补贴按本文件计算,若高于原协议标准,执行本文件;若低于原协议标准,按原协议标准补齐。

八、无房及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及新老职工截止到2008年12月的逐月补贴,2009年底以前发放完毕。

从2009年起,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将逐步成为日常管理工作;视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可对实施细则适时予以调整。

九、教职工若以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补贴,一经查实,学校责令全额退回,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十、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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