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职工住宅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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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后字[2014]1号

武汉大学教职工住宅区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需要,为广大师生和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武汉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大学家属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单位型社区“居民自治、政府参与、学校主导”的原则,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利用政府和学校的资源优势,形成家属区建设、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条 家属区概指武汉大学教职工相对集中的生活居住区。校外家属区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在校外筹建筹购的教职工集中生活居住区,校内家属区是指珞睿、珈智、茶港、高家湾、武大测绘等五个社区所辖的教职工家属区。

第三条 居民系指长期或短期(三个月以上)居住在校内家属区的本地和非本地人员。

第四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需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下,校内家属区将按区域,逐步进行整体改造和外迁,腾空土地作为教学科研用地。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校外家属区纳入街道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程序,实行社会化、物业化管理服务。

第六条 校内家属区纳入校园管理,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强化管理和服务,组织推动社区居民开展自治。

第七条 校内家属区在未外迁前,学校逐步完善配套设施,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并指导,成立各片区业主委员会,适时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片区实行社会化、物业化管理。

第三章 土地与房产管理

第八条 对校内家属区地面上的各类违建,由后勤保障部会同基建部、保卫部等部门,动员业主自拆或协拆,或直接委托街道城管依法拆除。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校内家属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房屋公共空间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水电设施的运行、抢修及费用收缴。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房改房、公租房的使用及管理,参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负责规范房屋出租行为。

第四章 环境与绿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内家属区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点布设及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商业网点布点及合法经营的管理,接受家属区所在街道、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指导。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校内家属区内各类广告牌规范管理,对各类违章小广告及时清除清理,对违规种菜和擅自圈地养花等行为负责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家属区内各住户及相关单位房屋装修和维修产生的垃圾,或自行清运,或缴费后委托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清运。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应自觉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文明素质。

第五章 治安与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保卫部负责校内家属区治安保卫、楼栋巡逻、消防安全、交通秩序和校内车辆停放管理,对违规饲养宠物、公共区域遛狗、室外养鸡养鸭、健身扰民等行为负责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 保卫部、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派出所对涉毒人员、矫正对象、邪教组织及成员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关注和管理,及时处置各类治安案件。

第十七条 保卫部配合派出所加强家属区治安管控,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法制宣传,维护一方平安。

第六章 居民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按《居民组织法》在学校领导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司法所指导下,与学校相关部门和管段民警积极配合,负责对居民间各类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衔接,对居民中的违规行为,配合各部门进行整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居民房屋出租和承租应主动到社区登记备案,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派出所要加强对房屋出租信息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街道(社区居委会)与学校职能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

第七章 管理要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负责事项,可新出台或修订完善校内家属区专项工作管理细则,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家属区状况应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提出建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在各楼栋入口醒目处,以固定方式公布各职能部门工作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社区接到居民反映问题,要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居民诉求报告实行首问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置并向报告者反馈。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协调要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留存,造成影响需追究责任时,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居民(学校职工)人、财、物重大事项(如拆违、制止邪教、强制戒毒、突发事件等)的处置,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并按相关领导指示实施。对突发事件完成紧急处置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各级领导报告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在家属区实施各类工程项目,对居民生活会产生可以预知的直接影响时,需提前三天发出通知并广为告知(抢修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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