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实际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考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新旧政府相衔接,购房优惠和货币补贴相平衡。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形式
(一)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20%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按本人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工作单位分别计发。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基础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
3、逐月住房补贴的比例为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
4、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实际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最长年限为32年;
5、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
购房面积标准 (M2) |
一般教职工、初级工、十级职员 |
65 |
初级、科员、员级、中、高级工、八至九级职员 |
70 |
中级、科级、技师、六至七级职员 |
80 |
副高级、处级、高级技术、五级职员 |
100 |
正高级、厅级、二至四级职员 |
130 |
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副部级、一级职员 |
190 |
(二)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①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
②逐月住房补贴(元)=教职工月工资总额×20%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①未达标面积(M2)=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教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②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
③逐月住房补贴(元)=教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面积
3、新职工的住房补贴
4、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新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原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四、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取轮候的办法逐年发放。
五、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学校现有住房出售资金的划转;
2、学校自筹;
3、国家补贴。
(二)资金管理
1、教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包括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按教职工个人设立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户实行专户核算。
2、教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修建自住房及缴纳住房租金时使用。
3、教职工离退休时可将专户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
4、在法定退休年限之前去世的教职工,其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一次性提取。
5、学校将建立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发制度。教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计划统筹安排,省房改办核准,银行按规定支付。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细则中所指的“教职工”,是指武汉大学全民所有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1、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租住房屋的;
2、居住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已享受学校给予购房补贴或在配偶单位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公房的教职工除外);
3、居住私房的;
4、子女和父母都是学校职工,一方没有购(租)校内公有住房的;
5、在成本价售房结束前教职工将校内住房退还学校的。
(三)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后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可享受我校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办法规定的待遇。但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房改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四)1999年1月1日之后离开我校的新老职工,从调离当月起停止住房补贴,其校内住房按相关政策处理。
(五)正常离退休工龄超过32年(含)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在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在32年的基础上增加留任延长的工龄,该工龄按实际延长年限计算,但最高为4年。
(六)教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以受聘任时间为依据)和住房状况以2002年12月31日为界。此前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按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此后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补贴,原补贴状况和补贴水平不变(除工资总额调整外)。
(七)2000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老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八)职工擅自离职、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时,学校从离开学校的当月起停发该职工的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计入职工人事档案,原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封存并代为保管,直至其重新就业后将其转入新单位;如未重新就业的,在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九)2000年1月1日之前出国定居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之后出国定居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其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十)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校外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根据本人的住房达标情况,确定住房补贴。
(十一)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标准价住房但未向成本价过渡的教职工,在计算未达标面积时,应将住房户内建筑面积加上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再与其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比较来测算住房补贴。
(十二)离婚教职工的婚姻状况以2001年1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按各自的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在此之后离婚的职工,原则上按原家庭住房面积测算住房补贴。
(十三)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放弃该住房向成本价过渡权而选择继承房款(包括本金和按产权比例得到的增值分成),并书面承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搬出现住房,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十四)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将其过渡到成本价,则子女的住房补贴额为无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乘以其父母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比例。
七、住房补贴的监督
(一)学校定期向教职工公布个人住房补贴情况,供个人核对,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二)申领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弄虚作假享受房改政策、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八、本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大学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