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2017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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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后字〔2017〕19号

武汉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约束力,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学校2017年8月修订的《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大党字[2017]4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道路、供水、供电、电信、运动场地、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环境、绿化等景观工程;机电、设备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内容的调整或补充,是对施工图的必要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为了防范工程风险,应对隐蔽工程的不确定性不得不做的工作的认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工程量的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能改变建筑规模、等级、功能、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等。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文件,按照审批程序确定的《工程变更审批表》要求进行变更设计。

第六条 总投资超过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实施

第七条 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及强制执行的技术规定要求的调整变更、必要的使用功能调整变更和其它必要的调整变更,须由建设方(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于不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如下:

(一)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不大的调整变更,经建设方、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章后实施,变更资料应报送建设方备案。

(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变更,须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虽工程造价增加在50万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后,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专题会议研究和分管副校长签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于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如下:

(一)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变更,须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后,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专题会议研究和分管副校长签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变更如涉及到文物结构、外观等与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核准意见和方案批复有差异,须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管理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详细记录,紧急情况下应按上述程序,经请示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事后须在10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及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应真实、准确、及时。工程签证必须对时间、原由、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进行记录,提供详细的附图、照片及可供造价分析的必要资料。建设方现场代表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根据工程事实,核准工程量。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工程签证单”,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签字后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并按现场签证的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不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如下:

(一)不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现场签证,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现场代表审核后签字生效。

(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批。

(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处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专题会议纪要。

(六)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对于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如下:

(一)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批。

(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处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专题会议纪要。

(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方现场代表各方签字,其中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签证时须有审计处代表在场。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工作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抢修工程变更和签证按程序请示后可先行实施,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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