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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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后字〔2017〕2号

武汉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屋资产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房产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提高房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武大财字【201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资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产权归属武汉大学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房产分为公用房和居住房两大类。

(一)公用房根据使用主体分为:

(1)学院(系)、实体科研单位用房;

(2)学校党政机关用房;

(3)公共服务用房;

(4)经营性用房等。

(二)居住房根据房屋功能分为:

(1)学生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公寓)、留学生公寓、进修生公寓等。

(2)教职工周转住房:包括青年教师公寓、外国专家公寓、博士后公寓、各类人才公寓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房产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统筹房产的规划建设和配置管理;各院系和部门等作为二级管理实体单位,承担本单位公有房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责任。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定额核算、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医学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中心。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修订和完善全校各类公有房产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职能部门开展房屋管理相关工作;

(二)讨论研究全校公有房产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并解决学校公有房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

(三)讨论各类公有房产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四)对违反公有房产管理和使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学校房产建设和利用的合理规划、科学配置;房产的清查、数据统计;制定房产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及分配调整方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

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房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章 房产移交

第八条 房屋资产移交:

(一)学校新建、改造、捐赠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房屋资产及资料应当及时移交,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房产实体及相关工程资料。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勤保障部房产中心负责接管房产实体和工程资料,并建立资产台账和明细账;

2.保卫部协助验收并负责消防和技术防范设施的监管工作;

3.信息中心负责接管网络设备及维护事宜等工作;

4.档案馆负责接管学校新建、改造房屋的整套工程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办理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土地资料等,并做好审核与归档工作;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房屋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6.财务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房屋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并按照资产财务金额通知后勤保障部登记房产实物账。

(二)对于捐赠房产,后勤保障部会同捐赠方办理交接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房产配置和使用

第九条 学校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各单位功能定位,遵循“统一调配、分级负责”的房屋配置和使用机制。

第十条 各学院(系)和独立科研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系)、独立科研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及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际需求,按学生人数、在编和长聘教职工人数、教学科研体量、产出业绩等核定面积,实行“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的管理原则,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机关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职级、结构等,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的用房,包括各类公用教室、公共机房、图书馆、档案馆、学生大伙食堂、学生浴室、消防用房、危险化学品仓库、公用大礼堂、体育场馆、校医院用房及后勤基础设施用房等。该类用房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指标,按照“统一调配、委托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总量,综合配置。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房屋使用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资产公司、教育发展公司的经营用房、后勤经营性用房、校外单位及服务于学校的商业网点等公用房。该类用房按照“有偿使用、委托经营”的原则,全额收取租金,租金上缴学校。

临街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委托给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仅限于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创意等业务活动;校内的服务类商业用房(除农贸市场外),仅限于满足师生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后勤保障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上委托给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经营和管理,在房屋资产的利用上仅限于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承包经营三种模式,不得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学生用房,是指各类学生宿舍(公寓)、留学生公寓等,该类用房由后勤保障部负责总体调配,委托学校二级单位或直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周转住房,是指青年教师公寓、博士后公寓、外国专家公寓、各类人才公寓等,周转住房的调配和使用,按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和人才公寓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机构变动(新增或撤销)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公用房,由后勤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重新核定该机构用房配置总量并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或收回手续。

在学校房产调配中,各用房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的,学校将按同类用房收费价格的2倍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十七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公用房可以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前提下进行内部再配置,并报后勤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有权收回各单位或个人闲置六个月以上的房产。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二个月内,须将所使用的房屋资源交还原单位。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建或腾空的公用房内,预留10%作为储备用房,用于教学科研急需和临时安置。对储备用房,学校实行“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到期收回”的管理原则,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与后勤保障部签订使用协议,缴纳资源占用费,协议一年一签。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需用房或场地较大时,原则上由各单位在项目合作方或校外予以解决,学校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具体鼓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外借(租)用的教学、科研及办公等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出借的房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出借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筹集资金,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建造教学、科研等非经营性用房。

第五章 台账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房产日常盘点、核查制度。后勤保障部与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应定期对全校房屋资产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帐卡相符、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房产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并根据公用房所处的区域、用途、市场等因素,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定价,同时调整相应的房产资源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障部根据房屋功能与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武汉大学房产委托管理(经营)协议》和《武汉大学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面积每年核算一次,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补贴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实际用房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定额补贴面积的30%(含30%),超过30%以上用房应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的管理。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核定补贴面积的,学校优先补充或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上缴的房屋资源使用费在本单位综合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或经营服务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房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房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房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使用单位对房产的处置必须经学校批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房产处置按照《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是:

(一)凡一次性处置房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房产使用单位报后勤保障部审核,后勤保障部审核后报国资办审核,并经校国资委审批后报学校上级备案;

(二)凡一次性处置房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房产使用单位报后勤保障部审核,后勤保障部审核后报国资办审核,并经校国资委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房屋资产的处置工作办理流程按照《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产的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学校调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抵押、投资、入股等,一经发现,除回收使用房屋和所得收益外,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确需改造的,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拆除、改造或扩建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如逾期未恢复原状,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规定的活动。未经批准,学校的建筑物或围墙上不得擅自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学校公有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

对于违反本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收回所涉及房屋,收缴所得收益,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经营类房屋市场价2倍的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及建筑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使用的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各类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规行为而不及时整改、疏于管理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房产资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细则,并报后勤保障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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