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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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文号 : 武大设字﹝2010﹞2号

武汉大学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办公设备的更新购置工作,推进行政办公设备的科学化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行政办公设备是指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用于本单位管理和服务工作,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第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设备按照“统筹安排、归口管理、集中购置、勤俭实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行政办公设备管理工作小组,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财务部、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各单位行政办公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本着“勤俭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确定本单位下一年度行政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填写《武汉大学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购置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办公设备的更新和购置。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行政设备费预算额度,制定本年度学校行政办公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提交行政办公设备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工作小组审批确定当年的行政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 未列入购置计划的行政设备购置要求原则上不予审批。个别因不可预见原因未列入计划而又必需购置的行政办公设备,单价2万以上、批量5万以上的购置申请由行政办公设备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单价2万以下、批量5万以下的购置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 行政办公设备一般应统一配置标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当年的主流配置,统一确定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空调、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九条 行政办公设备实行集中采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时间要求,分批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行政办公设备采购清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采购。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供应商将行政办公设备发放到各单位,并会同使用单位对行政办公设备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促供应商与使用单位保持联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办公设备的耗材和维修费用从各单位的行政办公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做好防盗、保养、维护、维修工作,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核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设备的调拨、报废等手续按《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行政设备费的使用、行政办公设备更新购置工作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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