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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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文号 : 武大设字〔2014〕8号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教高司条函[2002]22号文)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目的为全面掌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状况,创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财务部、审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聘请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有关人员、校内外专家、部分学院与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专家组,负责对学院(中心、实验室)效益考核自查结果的复查和审核,并对学校和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各学院(系、中心、实验室)成立由主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专家教授组成的院级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管理与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范围为全校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03类(《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仪器仪表类)大型仪器设备。

第七条 结合学校实际,考核内容分共享型与科研型两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时利用:每学年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开放使用机时等。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定额机时管理,每学年定额机时:通用型仪器设备1400小时/年,专用型仪器设备800小时/年,特殊类仪器设备须经专家组审定;

(二)培训人员数:每学年通过本台大型仪器设备培养出各类能独立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的情况;

(三)测试收入:每学年对校内外开放进行有偿服务总收入;

(四)获奖情况:每学年获得省、部级奖项及已授权各类专利情况;

(五)论文情况:每学年发表的三大检索及核心期刊论文情况;

(六)管理与安全:每学年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情况,工作环境及安全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开放共享情况等。

(七)附加项:包含每学年获得的国家级奖项、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做出的重大社会服务及利用原设备功能开发出的新功能情况;

(八)其他项:包含每学年测样数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验项目数。

第八条 考核方式及要求

考核表统计时间按学年度进行统计。考核方式为仪器负责人自查,学院(中心、实验室)考核,学校核查、评审、总结三个阶段。

(一)仪器负责人自查

1.对所负责大型仪器本学年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总结。

2.依据考核表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

3.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中心、实验室)考核工作小组。

(二)学院(中心、实验室)考核

学院(中心、实验室)考核工作小组,对仪器负责人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实、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有关内容。

(三)学校核查

学校核查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以学院(中心、实验室)为单位,采取听、看、评的方式进行,主要任务是:

1.核查单台大型仪器设备的各项支撑材料;

2.总结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先进经验;

3.发现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4.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

5.提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效益考核工作方案中需要改进的措施与建议。

第九条 奖惩办法实行考核结果年度报告制度,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对学年度参加考核的机组和学院按照10%-15%的比例确定“优秀机组”和“优秀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求限期整改,对设备利用率低又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单位,学校将设备调整到其他需要的单位托管。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利用考核结果作为机组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职级晋升,平台维修经费支持、公共编制补贴及其它经费支持,以及新购同类设备可行性论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规定》(武大资字[2003]17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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