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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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文号 : 武大设字[2014]10号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使现有大型仪器设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武汉大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12]1号)精神,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开放补贴”),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补贴,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补贴仅限于资助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的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纵向科研)。研究生、本科生也可使用开放补贴,但必须通过指导教师申请并提供配套经费。  

第三条 加入武汉大学大型设备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申请成为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的入网仪器。  

 

第二章  开放补贴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登录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进行开放补贴申请和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五条 开放补贴仅支持网上申请。在申请理由中填写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别,研究内容、预期效果等内容,作为专家评审是否给予资助的依据。  

第六条 学生申请使用开放补贴,须以导师的名义申请,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开放补贴的使用取得实际效果。  

第七条 申请人每年限申请一次,每年下半年学校开始受理下一年度开放补贴使用申请。  

 

第三章  开放补贴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开放补贴申请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额度。  

第九条 审核结果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公示。申请到本期开放补贴的老师须于结果公布之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开放补贴使用承诺书,否则视为放弃。  

第十条 开放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为20000元,申请人按照1:1配套投入。  

第十一条 开放补贴使用期限为1年,过期经费不予保留。  

 

第四章  开放补贴使用及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审批结果,将配套经费转账到机组人员指定专用账户。配套经费到账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并签字;机组人员按照实际使用机时与收费标准在《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使用记录本》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上核减等量测试费用并签字。  

第十四条 开放补贴使用满1年后,机组人员登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审核记录本和系统中使用记录,确定无误后在系统中打印《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结算表》,并与记录本原件一并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出具《关于划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经费的函》,提交财务部将开放补贴经费划拨到各机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每年末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中填写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凡得到开放补贴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文和成果鉴定中需注明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Large-scale Instrument And Equipment Sharing Foundation of Wuhan University”的字样。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凡使用开放补贴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申请人,经确认后申请下一年度开放补贴可奖励申请额度的30%;在本学科一区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并注明由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支持两篇及以上的申请人,经确认后在申请下一年度开放补贴时可奖励申请额度的15%  

第十八条 未完成结题报告的申请人,暂停申请。  

第十九条 入网仪器机组应切实做好大型仪器开放服务工作,不得无理由拒绝他人使用入网仪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对入网仪器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服务质量不好、用户评价差的机组,学校将终止其入网仪器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机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开放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经费,如有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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