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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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文号 : 武大设字[2012]5号

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利用实验室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开放性实验项目,切实发挥实验室在“三创”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开放实验项目按照“项目申报,专家评议,跟踪管理,效益评估”的办法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中心开放实验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中心开设的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的开放实验项目,原则上限于中心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补贴、专利申请和发表论文(核心期刊)版面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学校专项经费的50%提供配套资金,学校专项经费和项目单位配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中心开放是指中心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完成计划学时外的各类开放实验任务。开放实验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模式,主要分为计划外自选开放实验、学生自主式开放实验、大学生科技竞赛实验等三种类型:

1.计划外自选开放实验:中心在实验教学中,增加基础技能训练实验内容,为学生提供更多可供自选的开放实验项目,学生在完成规定计划学时后,可任意加选计划外实验项目;

2.学生自主式开放实验:中心以自主开放性运行方式完成综合型、研究型实验教学任务,在内容、时间、空间上为学生提供自主式、开放性实验教学课题和实验项目,学生自主选择实验项目、自主设计实验方法和流程、自主组合实验小组、自主安排实验时间;

3.大学生科技竞赛型实验:相关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为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等科技竞赛活动开展的开放实验训练。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面向全校实验教学中心,凡承担在读本科生开放实验项目并同时具备以下所有实验条件者,可申请开放专项经费:

1.实验室条件要求:实验室在场地、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具备开放的基本保障条件;实验室必须具有严格的开放管理规定,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实验时间要求:立项申报的所有开放实验应为学生在规定教学学时外完成的实验项目,不得影响正常教学计划;

3.实验内容要求:开放实验内容要求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

4.实验过程要求: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实验指导、器材供应及实验室安全指导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填报实验室开放记录。

第七条  申报项目内容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学时内规定的实验项目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到资助资金的项目不在本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章  立项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每学年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开放项目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管理。项目获批后先拨付总经费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拨其余经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实验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实际消耗量进行核定。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按开放原始记录并结合开放实验人时数核定。专利申请和发表论文(需注明“武汉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资助”)版面费按有效凭证核定。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放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学院负责对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任务完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建立实验室开放档案。实验室开放档案主要包括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开放实验记录本、实验报告、结项报告、论文及汇编、成果鉴定、获奖情况等原始材料。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内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延长,但只能延长一次,且时间不能超过一学期。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收集汇总项目成果,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并于每年9月上旬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结项总结报告》和学生开放实验论文、获奖等成果附件材料。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将适当增加下一学年度资助经费的额度;对未达到预期目标以及管理混乱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将酌情减少下一学年度资助经费或者取消下一学年度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适时组织实验室开放管理成果的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和工作研讨会,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负责人和参与项目的学生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确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成果,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专利和推广、转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国家级和湖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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