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文号 : 武大设字[201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武汉大学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切实提高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重要性的认识。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件,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利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减少重复购置,提升办学效益;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学校服务社会,办“顶天立地”大学的重要途径。学校正在积极实施“科教兴鄂”计划,全面参与“两圈一带”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的建设,学校丰富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技术力量是服务社会的重要资源。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资源丰富、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为目标,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基本要求,在继续加强投入、改善硬件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益,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基础条件支撑。

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类建设;政策引导,经济推动;挖掘存量,优化增量。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点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依靠科学合理的政策引导大型仪器设备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加强现有资源的整合,做好新增大型仪器设备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 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设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人事部、财务部、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部分学院(室、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学院之间、部门与学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统筹规划、协同配合、科学管理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尊重学者、崇尚学术。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学者在大型仪器设备规划建设、政策引导、开放运行与效益考核等方面智囊团的作用。大型仪器设备规模较大的学院应成立院级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对本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其它相关院系可依托教授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探索适合校情的大型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模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校院两级管理是适合校情的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和管理模式。将一些通用性强、服务面宽的大型或特大型仪器设备集中在校级共享平台管理,由学校投资建设,依托相关学院管理,面向全校师生开放服务;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等大型仪器设备规模较大的学院,可建立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将本学科公用大型仪器设备相对集中管理,在优先保证学院或学科内共享的前提下,积极向院外和校外开放使用。

第六条 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出台《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对公共平台认定、管理、考核、政策支持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完善校、院级公共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方式。校、院级公共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应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校级公共平台新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学院的支持;院级公共平台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不同方向教授的提议。校、院级公共平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论证工作。利用“985工程”“211工程”等国家资金购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均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内容主要为购置的必要性、科学性,房屋、水电等配套设施,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等,学校同类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结果以及申请人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结果也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审议购置学校已有同类仪器或多人同期提出购置同类仪器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讨论购置的必要性、共享或共同购置的可能性。

第九条 学校在新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工作中,优先向“973”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倾斜,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提供条件支撑,培育重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成果。

第十条 鼓励公共平台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共建与托管。通过补贴购置经费或测试费的形式,鼓励课题组自愿将大型仪器设备交公共平台进行管理。公共平台可与课题组协商,为课题组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校、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及其它机组人员应不断改革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模式,在传统送样测试的基础上,大力开展用户培训工作,实现用户自主上机操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要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机。自主上机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和仪器完好。公共平台机组人员要与用户充分互动,开展测试与研究方法的研讨,为科学研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利用经济手段打破院系壁垒,推进开放共享。按照收费使用、成本分担、不盈利的原则,测算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际运行成本,确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主要用户意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想办法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降低运行成本。原则上学院内外收费标准应统一,学院内部可制定补贴政策。课题组内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也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学校财务部可为各学院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各学院可为每台仪器建立收费明细账。大型仪器设备收费学院可提取少量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原则用于各机组的材料消耗、运行维护和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经费,调动机组和用户双方的积极性,重点支持新引进的人才、科研处于起步阶段的青年教师和重点基础项目。

第十五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实行考核结果年度报告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考核结果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并与机组人员的考核、晋升和待遇挂钩,与对平台维修经费支持、公共编制补贴及其它经费支持挂钩;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新仪器购置论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引进和培养相结合,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队伍素质。设立“首席技术专家”和“技术骨干”岗位,鼓励高水平人员从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在站博士后人员参与仪器管理与服务工作;对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一机双岗”制度,责任工程师负责仪器功能开发利用与管理服务,责任教授或教授团队负责仪器相关学术背景研究。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的分层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特点,制定职务晋升及年度考核的评价标准,把服务工作的质与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使他们定位清晰、目标明确、安心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在部分学院开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秘书岗位设置的试点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学校定期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对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与学术交流给予一定经费补贴;鼓励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开展仪器功能开发和技术应用研究,支持他们参加项目申报,学校在校内自主科研项目中设立相关项目指南。

第十九条 完善“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优化原有的信息发布、网上预约等功能,增加使用监测、经费结算、信息报送、统计分析、专家系统等功能,为师生提供测试方法、仪器选型、操作和维护等方面咨询和服务,并整合相关资源,使之成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统一门户网站。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与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与优质资源共享系统”、科技部“国家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网”和“湖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数据交换。加强“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等信息平台的宣传,使全校师生增强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和共享使用办法等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加强智能化门禁系统和仪器自动化管理装置建设,扩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时间与空间。加强仪器信息采集装置的研制,实时获取大型仪器设备工作状态,逐步实现对仪器使用效益的客观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信息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027-68756517
fzw@w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