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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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文号 : 武大设字[2008]4号

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强化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根据《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办法(暂行)》(武大校办字〔2008〕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以事业经费、自筹经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公车。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公车的归口管理,各公车保管单位负责公车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等。


第二章  公车的申请和购置

第四条  各单位利用事业经费、自筹经费购置公车要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学院(系)购置公车,需经学院(系)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院(系)的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自主经营单位购置公车,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机关、直属单位购置公车,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同意,报分管财务、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组因科研工作需要购置车辆的,应该在项目合同书有相应的预算或有足额的横向课题结余经费。课题组负责人填写《武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车辆申请表》,经课题组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或社会科学部)和财务部审核,最后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科研课题组申请购置公车时,应明确使用期限,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六条  科研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公车,需预留一定比例经费,由学校统一购买每年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赔付上限不得低于50万元。各单位的其它公车也应购买此类商业保险。

第七条  公车购买申请通过审批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第三章 公车的上牌及登记

第八条  公车上牌,由车辆保管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单(用于公车上牌)》,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再到校长办公室借用“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车辆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公车保管单位在办理完捐赠手续后,按第八条规定程序借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新车登记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车应在武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学校驻外机构所购公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驻外所在地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第十一条  公车保管单位凭购车合同或捐赠协议、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车保管单位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的仪器设备验收单、购车合同或捐赠协议、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公车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车转让须由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公车转让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转让价格,公车原保管单位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最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相关证明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公车,申请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由学校按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公车转让收入由科研课题组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公车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或车辆状况达不到安全使用的要求,公车保管单位应对公车提出报废申请。

第十七条 公车报废须由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公车报废申请通过审批后,公车保管单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报废公车的变价收入上缴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部凭车辆管理部门有效证明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第五章  公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公车保管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车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公车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公车使用和管理制度。公车管理小组组长对本单位公车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公车管理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车的驾驶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的公车驾驶员为本单位公车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课题负责人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车使用单位要定期组织公车驾驶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与保养,按期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年检、购买保险等相关业务,保证车况状态良好,并做到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道路管理条例,确保安全驾驶,不得违章驾驶,不开故障车,不开疲劳车,杜绝酒后驾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出车登记制度。公车只准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得私自将公车借出或转交他人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车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应与本单位公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引发交通纠纷、交通事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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