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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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审计处 文号 : 武大审字[2015]101号

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依据《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武大审字[2015]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学校项目管理单位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学校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确认,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项目管理单位送审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业务活动情况,独立进行审核、确认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目标与方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对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等结算资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审核、确认和评价,促进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实现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

第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审核起点为界,采用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备案两种方式。

(一)竣工结算审计

对于合同金额或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金额在审计审核起点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书3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在填妥《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后,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应一次性提供完整。

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处出具或经学校签发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对于审计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审计处出具单项审计报告或按年度出具综合审计报告予以反映。

(二)竣工结算审计备案

对于合同金额且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金额在审计审核起点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后,填写《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并随其他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备案资料进行检查。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审计处将在《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给予备案,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审计处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工程管理和造价审核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应当以审计意见书的形式,通报工程管理部门,并在年度综合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用逐项审查法;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可采用标准预算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对比审查法或筛选审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七条  工程款项结算的依据。在审计审核起点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款项结算,以审计处或学校出具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在审计审核起点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款项结算,以项目管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和经审计处签章的《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等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关注内容;施工实施阶段的主要材料价格、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等各关键环节,应当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检查与评价。

1.投标文件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2.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3.招标文件暂估价所列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三)招标文件暂列金额使用情况及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与评价。

1.暂列金额的使用情况;

2.暂估专业工程范围和计价规则;

3.暂估专业工程计价确认的方式和内容。

(四)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和内容;

2.工程结算的方式和内容;

3.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内容及流程、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

4.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和评价。

(六)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七)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为避免建设项目前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超出“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结果”的金额,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或有核减因素,签署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比例的条款。若审计后发生确认工程价款已超付的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规则》(武大审函字[2014]3号),及时报送《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二)审计处在收到《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若发现存在无法立项的情况,审计处可要求补充资料或予以退回。

(三)对于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处予以立项,明确审计处主审人员,并按程序确定参与结算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由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主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审计组综合整理送审资料,通过检查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套用、各项取费、施工索赔等,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初步审核意见与主审交换意见;经主审同意后,通过逐项审查法以及深入工程现场查验等审计方法与施工单位核实工程造价,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意见征求主审意见;经主审同意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结果确认表,征求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必要时)的意见。

主审在初步审核交换意见、核实工程造价及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等阶段,须及时与相关领导充分沟通信息、研究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后续工作。

(二)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结果确认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字反馈。

(三)若项目管理单位无异议,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据三方签署的审定单,及时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若项目管理单位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当采取协商、咨询等有效方法,予以进一步核实、研究,统一意见。

(四)项目管理单位无异议、但施工单位有异议,经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并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组在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由社会审计机构按照行业规则,出具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五)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出具审计管理意见(建议)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按规定的程序签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结果通知并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项目管理单位、财务部等据此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费用。

(二)相关审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新规或上级有关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予以修订与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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