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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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审计处 文号 : 武大审字[2008]2号

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实现我校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令第4号《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和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含后勤集团及由学校控股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独立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并强化内部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处。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审计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教育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深入实际,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保证性、提高管理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全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 学校认为必要时,可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八条  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敦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学校支持并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置专职人员编制,选配素质较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既相对稳定又能适当流动的用人机制。

鼓励审计人员积极进取,支持审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为审计处履行职责及审计人员培训提供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校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与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接受委托,对学校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自筹基建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各项科研经费的结算上报情况进行审签。

第十二条  审计处每年应向学校提交内部审计工作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如下主要权限:

(一)参加学校和职能部门举办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活动,召开审计工作相关会议。

(二)参与研究或制定校内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证。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意见,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直至移送司法部门的建议。

(八)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对外委托审计项目时,应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教育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领导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实施前,应组织项目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认真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项目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项目审计组就是否采纳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后,交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计报告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可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按规定的程序适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应勤于学习,不断更新和熟悉审计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细致缜密,廉洁自律。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对审计报告揭露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程序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发布的《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武大审字〔200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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