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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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审计处 文号 : 武大审字[2015]99号

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管理行为,依据《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武大审字[2015]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及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管理,是指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和确认进行原则规定和程序管理。


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方法

第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定额计价法。新建工程及改扩建工程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维修工程一般采用定额计价法。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限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200(含)—1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14天,1000(含)—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21天,3000(含)—5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28天,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35天。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一般情况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计价事项完全确定后,编制时间为7至10天。

第七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与复核。


第三章  编制内容与依据

第八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单位(项) 工程为单位进行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现行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资料。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

(一)现行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二)国家或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拟定的招标文件;

(三)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暂列金额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5%;暂估价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10%,特殊工程不得超过30%。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划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项目管理单位对暂列金额的使用和暂估价的确认,须建立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并严格管理。


第四章  确定原则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视招标工程概算大小,委托审计处或包括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的工作。

第十五条  概算在200(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概算在1000(含)万以上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双编制方法。由审计处和项目管理单位分别委托两家造价咨询机构同时“背靠背”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双编制方法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并负责对有关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疑问进行释疑。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双编制方法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负责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初步确定招标控制价,并负责对有关招标控制价的招投标疑问进行释疑。

第十八条  采用双编制方法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相对误差在±3%(属于造价规范允许误差)以内的不再复核,采用较小数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  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监察部、财务部、审计处及项目管理单位,对审计处提交的初步确定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由项目管理单位向概算批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或调整工程设计,以达到概算控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规范或上级部门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实际进行修订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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