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过程审计行为,依据《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武大审字[2015]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程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恰当性、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动态检查和评价。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过程审计可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阶段或环节,也可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预算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目标和方法
第四条 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建设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建设管理的改善,从而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实现优质、按期、高效的建设目标。
第五条 坚持严谨、规范、效率的工作原则,把握内部审计的职责定位,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主要阶段或重点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开展动态的、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查与评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一)工程勘察的审计内容为:委托勘察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二)工程设计的审计内容为: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和评价;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与评价;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征地拆迁等的审查与评价;
(二)施工与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分包工程等项目和内容的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
(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
(四)施工与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项目或内容的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和评价;
(五)索赔费用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二)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
(二)根据学校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处完成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成立由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处人员共同组成的审计组。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经过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等必要的审前调查程序,审计组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向项目管理单位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通知书”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告知过程审计的关键控制点、具体送审要求以及相应的审计时效要求等事项。
(三)对于审计实施细则列为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时效的要求,提交送审资料。
(四)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业务活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应当按照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的时效承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议)书。
(五)在送审业务事项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业务资料以及审计意见的采纳与落实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审计组备案。
(六)在审计项目完成后,经与项目管理单位充分沟通,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过程审计中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尚未整改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处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审计处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研究与审议后,按审计报告的签批程序报批,并由学校正式发文。
(二)审计处负责将审计报告送达项目管理单位。
(三)审计组负责对相关审计资料进行整理与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