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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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审计处 文号 : 武大审字[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和《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武大审字[200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学校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落实,并抄送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立项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调整时,审计计划亦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审计方式、程序、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为目标,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下,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备案。

(二)受托编制投资规模200(含)万元以上工程施工招标控制(预算)价。

(三)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阶段过程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

(四)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点环节,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五) 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在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提交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意见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三)审计完成。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核意见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后,出具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由学校领导签批的报告,由学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将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以批准计划执行情况为主线,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事后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业务活动情况,独立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发包合同中要求承包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并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工程结算的送审工作。在没有非审计方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审计时效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为20至60工作日。

竣工结算未经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其造价审核允许误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如遇下列情况,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退回原工程管理部门,审计立项撤销: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始终无法与施工单位取得一致意见,且工程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无故拖延时间超过6个月的。


第五章  过程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审计资源和需要,组织对重点工程实施全阶段过程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的过程审计。

第十九条 过程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关键环节,开展动态的、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过程审计程序。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分效益审计费和管理审计费两种类别,视审计情形而定。其中:效益审计费按审计实际核减额的一定比例计付,管理审计费按学校批准的标准计付。有关承包单位承担审计费的规定与承诺,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根据承发包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视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其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过程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招标文件、合同等单项业务活动的审计咨询费用,参照行业计价规定,按学校批准的统一标准计付。

第二十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费用,参照行业的计价标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审计人员按照武汉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行为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大于行业规定允许误差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校内职能部门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按照武汉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武汉大学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的规定》(武大审字[20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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