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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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审计处 文号 : 武大审字[2015]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经济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办学和管理目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办学效率及效果,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所建立和执行的各种政策、程序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是指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按照评审范围划分,可以对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也可以对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专项评审。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目的是合理保证学校实现以下目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各类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资源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可靠;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管理、服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第五条  控制环境评审强调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单位文化、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二)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

(四)是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督办制度。

(五)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六)是否全面梳理本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风险管理评审强调对日常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制度,是否能准确识别与判断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二)是否建立本单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是否作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的依据。

(三)是否建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  控制活动评审强调对相关控制活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对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关键业务或岗位的评审。

第八条  信息与沟通评审强调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三)是否建立安全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

(四)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

第九条  内部监督评审强调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是否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第十条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各类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二)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三)是否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有效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是否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

(五)是否建立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及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由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有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现象。

(四)各项支出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大额度支出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采购业务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

(三)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按照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四)集中采购项目是否经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各业务环节记录。

(五)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采购业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六)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否建立资产台账,购入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执行。

(五)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是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收益管理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投资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七)是否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方案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意见,是否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确定,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四)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如有投资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的现象。

(五)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对外签订合同是否经授权审批,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价款结算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包括合同的登记、保管、归档和统计等。

(五)是否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六)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由学校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评审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可以由审计处、监察部和其他相关机构联合组成评审组,共同开展评审工作。必要时,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委托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七条  评审组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时,应选择适当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一)评审准备。评审组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应要求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充分收集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相关的资料。

(二)编制方案。评审组应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审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评审方案。

(三)评审实施。评审组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以及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

(四)缺陷认定。评审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结果,结合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的自我评估情况,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五)做出评价。对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在评价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评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建议等。

第十八条  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按照评审要求,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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