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董事聘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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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 文号 : 武大校友字〔2020〕1号

武汉大学董事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学校聘任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人为董事。为规范董事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董事聘任委员会受理、审议、决定董事聘任相关事项。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董事代表组成。董事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有捐赠实力和募集资金能力。董事聘期4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董事可多次受聘。

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聘为资深董事;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聘为终身董事。

第四条 董事聘任与终止:

(一)聘任

1.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由2名董事联合提名推荐,或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校友总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提名推荐;

2.资格审核。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董事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审批。董事聘任委员会负责董事审批事项;

4.聘任。校长签发聘任文件。

(二)终止

1.董事身份自聘期到期后自动终止;

2.董事在聘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董事身份自动终止;

3.董事没有按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或给武汉大学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董事聘任委员会审议提前终止聘期;

4.董事主动提出提前终止聘期,应书面通知董事聘任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董事享有如下权利:

1.对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庆典的礼遇;

2.招聘优秀毕业生的优先权;

3.与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优先权;

4.在政策和资源承载能力许可的条件下,经申请享有使用武汉大学图书资源、运动场馆等部分公共资源的权利;

5.对提供资金建设的建筑物、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设立的专项基金可通过协商进行冠名,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可建立永久性纪念物;

6.参加学校每年召开的董事全体会议,听取学校对发展情况、重大事项和基金工作情况的介绍,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董事履行如下义务:

1.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2.向国内外宣传武汉大学,提高武汉大学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3.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为武汉大学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资、信息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在学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争取社会捐赠、扶持学生创业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4.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借董事身份便利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为个人或企业经营活动谋求武汉大学直接或潜在的信誉支持。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董事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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