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与香港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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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际交流部 文号 : 武大港澳台字[2014]90号

武汉大学与香港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大学与香港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交流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济责任,确保交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13]13号) 及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交流项目经费包括由中央财政拨款以及学校自筹款项,用于支持与学校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香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香港高校)和学校进行合作,组织香港高校师生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的经费,其中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师生是指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以上(含3天)的香港高校学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具体包括参加暑期课程、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学生及教师。

第四条 交流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财务监督,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采取交流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对交流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具体项目负责人对专项交流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执行责任。

第六条 学校对交流项目经费管理采取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交流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交流项目预算是指学校根据项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流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

第八条 交流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等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资助经费支出、补助个人支出等。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交流项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需要、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资助标准、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等,在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预算方案,报学校港澳台办,由港澳台办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将根据学校上报的项目预算方案及前期项目实施绩效,经评审确定并于每年3月和9月分批下拨各阶段预算。交流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学校港澳台办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学校港澳台办将每年定期对前一学年项目预算使用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交流项目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及学校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流项目经费资助项目包括长期项目(指学校、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和短期项目(指学校、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第十六条 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

第十七条 交流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补助个人支出。

(一)资助经费支出

1.注册费:交流项目师生在学校办理学习、科研或实习登记手续所需费用。

2.教学费:学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教师、教学用建筑、仪器设备、水电费用等。

3.实验费:交流项目实施必需的实验费用,包括使用实验室,耗用实验材料等费用。

4.实习费:实习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技术指导、场所、工具器材等所需费用。

5.基本教材费:学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学习课程所必须的讲义资料或教材的费用。

6.住宿费:学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校内内地本科生或研究生宿舍所需的费用。如需住校外,由学校根据资助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7.交通补助: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内地学校所在城市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0元人民币,不足1000元的据实报销。

8.日常管理费:学校组织文体活动、教学旅行补助等发生的费用,由学校负担。

(二)补助个人支出

学校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给交流项目师生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香港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活费中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参加项目的香港高校师生因个人原因离境回港的旅费自理。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要求,编制交流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 决算报告应当包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必要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决算报告将纳入学校专项决算并报送教育部。

第五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项目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学校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交流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对交流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交流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交流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绩效目标,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交流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学校的后续拨款;学校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具体交流项目的后续拨款。

第二十五条 如收到在限期内需要整改的通知,项目负责人应予以执行。在限期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港澳台办应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经费按批复的预算合理使用。学校财务部应严格审核交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交流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严格遵守财务与会计制度,及时办理项目结账手续,接受学校财务部、审计处以及上级财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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