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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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际交流部 文号 : 武大港澳台字〔2019〕39号

武汉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各单位协同做好港澳台学生招生、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协调和对外联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港澳台学生工作相关政策,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港澳台学生规章制度,协助做好港澳台学生管理人员培训。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财务部、校医院、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保卫部等部门根据趋同管理原则,将港澳台学生相关工作纳入其整体工作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三)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港澳台学生培养与管理。

(四)监察部门对全校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生与培养

第四条 学校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本科生、研究生的数量,不招收预科生,每年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招收港澳台本科生的途径有: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

第六条 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途径有: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考试,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

第七条 港澳台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事务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和教学培养管理系统。港澳台本科生、研究生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完成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港澳台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成绩均须及格。

第八条 在保证教学质量前提下,港澳台本科生的公共基础课程可单独分班教学。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公共基础必修课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与训练课学分可以通识课程中的中国文化、中国历史、中国法律和中国国情相关课程学分替代。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公共必修课中的政治理论课程学分可以中国国情相关课程学分替代。

第九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要,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入学教育、国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学生事务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体系,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实施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就业管理与服务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对有意愿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学生,学校在就业指导、推荐、签约、派遣等环节提供服务。港澳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经学校审核通过可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按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规定办理,按时建档、归档,并交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港澳台学生毕业时,学籍档案依据就业建议方案分类转递。

第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与同一培养单位的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统一住宿,须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须按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入境信息登记。

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和经费管理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协助建立港澳台地区校友会,成立港澳台毕业生校友理事会,加强港澳台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港澳台校友对学校的归属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港澳台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华侨学生招生、教学、管理及服务等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3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学生培养的相关规定适用于2019级(含)之后的港澳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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