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选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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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际交流部 文号 : 武大外字〔2018〕60号

武汉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选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武汉大学共建孔子学院综合文化交流平台作用,服务国家中外人文交流需求,确保孔子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以下简称:汉办)颁发的《孔子学院章程》、《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职责(试行)》(汉办〔2012〕4号)以及《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选派管理办法(试行)》(汉办〔2012〕1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选派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孔子学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选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方院长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员应为武汉大学在编在岗教职工,年龄不超过58周岁(含),身心健康。

第四条 申报人员须政治坚定,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申报人员须具有较强的领导力、跨文化交际能力和执行力。专职管理人员,应为现任中层正副职干部,或担任内设主任或任七级职员三年以上干部;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有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申报人员须热爱汉语国际教育和孔子学院事业,应了解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普通话标准,具有海外学习、工作或国际交流工作经历,了解驻在国国情,具有熟练运用驻在国语言或英语的能力,具有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申报人员还须满足所申报孔子学院岗位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三章 中方院长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中方院长须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孔子学院章程》,遵守外事纪律,清正廉洁,服从汉办和武汉大学管理。

第九条 中方院长须遵守驻在国法律,尊重驻在国风俗习惯,遵守国外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外方平等相待,友好合作,主动团结外方院长、教师及校级负责人,并根据当地需要积极开展汉语教学和中华文化推广活动,自觉抵制和反对任何危害中外友好合作的言行。

第十条 中方院长应与外方共同研究制定孔子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算等,经孔子学院理事会通过后,及时上报汉办和武汉大学。

第十一条 中方院长应主动协调双方院系,定期召开孔子学院理事会,会前提出理事会议程并准备会议材料,会后及时向汉办及武汉大学提交理事会纪要。

第十二条 中方院长应与外方院长共同制定孔子学院规章制度、参与人事、财务等管理,对中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中方院长应与外方院长共同开展汉语教学需求调研、课程设计、教学组织和师资培训等,根据需要兼任部分汉语教学。

第十四条 中方院长应协助外方院长加强与当地政府、学校、企业、社团、媒体等联系与交流,积极开展中国语言文化推广活动。

第十五条 中方院长应与外方院长共同管理中方教师和志愿者,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帮助解决教师与志愿者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协助汉办和武汉大学做好中方教师和志愿者的申报、培训、选派、测评、考核等,并共同培养本土汉语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中方院长应协助外方院长共同制定文化活动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协调外方保证汉办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中方院长应与中国驻外使(领)馆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报告重大事项,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中方院长离任前一个月,应与外方院长和继任院长在孔子学院当面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时间为2-4周,交接结束,须向汉办及武汉大学提交离任报告。

第十九条 中方院长应主动与外方院长协商,每年向全球孔子学院大会积极申报“先进孔子学院”或“先进个人”,并积极促成所在孔子学院或外方大学在全球孔子学院大会的院长论坛或校长论坛发言。

第二十条 中方院长应主动与外方院长协商,组织所在孔子学院外方人员参加武汉大学承办孔子学院间的工作交流,参加武汉大学孔子学院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方院长应以孔子学院为平台,协助武汉大学开展招生宣传(孔子新汉学计划、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等项目),以及两校师生交流、科研合作、夏(冬)令营、大学日等活动。

第四章 中方院长选拔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部汇总各孔子学院岗位需求,报党委组织部,并在校内公告发布岗位需求信息,面向全校招聘中方院长。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线上填写提交《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推荐表》,所在单位提供纸质推荐材料,由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国际交流部。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参照任职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统一面试。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部组织对面试合格人选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全面考察。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部综合面试、考察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至少1:2比例初步确定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流部根据汉办要求组织材料,向汉办推荐。

第二十九条 汉办统一组织中方院长的选拔考试。考试合格者,须参加汉办的岗前培训后方可派出,培训期限一般为1-3个月。原则上,中方院长的推荐、考试和培训工作提前一年完成。

第五章 中方院长管理

第三十条 中方院长赴任前,须与汉办、学校签署《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借调任职协议书》。任职期间,中方院长须接受汉办和学校的共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方院长在任期内,须完成汉办及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与汉办和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汉办和学校报告孔子学院运行情况和重大事项,包括提交重要活动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每季度提交一次工作小结,每年提交全年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中方院长向汉办申请重大项目时,须及时向学校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方院长任期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一般为4年,2年为一个聘期,其中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汉办和学校将对其进行考核,并将根据考核情况和外方院校意见决定是否留任。任职2年后实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任。对考核不合格者,汉办和学校有权终止任职协议,责其限期办理离岗和交接手续回国。中方院长任职期间,其校内人事关系仍落实在原单位。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任职期满回国后,专职管理干部由学校安排合适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章 中方院长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中方院长任职期间,汉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提供生活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中方院长任职期间除享受汉办提供的生活待遇之外,学校保留原有职级,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校级岗贴,所需费用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六条 候任人选参加汉办组织的选拔考试及培训所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我校建设孔子学院中方管理经费中报销。

第三十七条 中方院长若在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派出期间仍按其在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岗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下一任期一般不再续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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