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选派昆山杜克大学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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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际交流部 文号 : 武大外字〔2018〕71号

武汉大学选派昆山杜克大学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大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推动昆山杜克大学建设和管理,履行学校在合作办学中的监管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学校选派昆山杜克大学人员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大学和杜克大学经修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按照学校干部管理和选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派往昆山杜克大学全职担任校长、副校长以及从事高级行政管理、普通行政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全职选派人员”),以及兼职在昆山杜克大学理事会及各相关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及委员的人员(以下简称“兼职选派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武汉大学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负责昆山杜克大学事务和选派人员管理的领导机构。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上述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选派人员的遴选工作应符合学校干部及人事管理和选拔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选派人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议和决定,能够维护学校在合作办学中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胜任本职位工作的管理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能够正确行使工作职责所赋予的权力,依法依规办事,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三)能够爱岗敬业,尊师爱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四)应在学校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身心健康。

第六条 各岗位具体要求:

(一)校长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参考《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熟悉国内和国际高等教育政策,能够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开展工作。

(二)副校长应具有多部门领导经验,熟悉国内和国际高等教育政策,具备较强的与政府沟通能力和对外交流能力,能够独立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开展工作。

(三)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部门领导经验,熟悉国内和国际高等教育政策,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对外交流能力,能够独立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开展工作。

(四)普通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协调能力和对外交流能力,能够独立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开展工作。

(五)昆山杜克大学理事会理事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管理能力和对外交流能力,能够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开展工作。

(六)昆山杜克大学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协调能力和对外交流能力,能够独立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开展工作。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选派人员按届遴选,原则上,校长每届五年,其他岗位每届不超过三年。到期后由学校根据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派出,或者重新选派。

第八条 昆山杜克大学校长、副校长、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理事会理事的选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选派请求,并提供待派岗位信息。

(二)党委组织部征求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后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就初步建议人选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拟派人选。

(四)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选派人员。

(五)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将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校长、副校长、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推荐给昆山杜克大学理事会或校长,将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理事会理事人选通知昆山杜克大学理事会。

(六)昆山杜克大学理事会根据《武汉大学和杜克大学经修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聘任校长和副校长;昆山杜克大学校长按照其校内程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昆山杜克大学普通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的选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向人事部提出选派方案及相关待派岗位信息。

(二)人事部将选派信息在网上公布,公开选拔。遴选人选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部门审批,并报相关校领导同意后确定岗位候选人。

(三)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候选人信息提交给昆山杜克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按照其校内程序确定和聘任符合条件的普通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条 昆山杜克大学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昆山杜克大学领导小组根据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性质,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待派岗位信息。

(二)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岗位信息提出岗位候选人。

(三)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就岗位候选人征求组织部和人事部意见,然后报校领导同意后确定岗位人选。

(四)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信息提交给昆山杜克大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选派人员应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或参加昆山杜克大学的运行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高等教育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开展昆山杜克大学的办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建高素质的师资和管理队伍,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维护学校在昆山杜克大学办学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与美国杜克大学及昆山杜克大学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宣传武汉大学,提高学校在国内和国际的影响力。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学校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昆山杜克大学重要事项,就其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决策。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全职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应与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协议书,明确选派时间、岗位职责、岗位目标、考核标准和方法、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全职选派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进行工作汇报,其中:

(一)担任昆山杜克大学校长的人员每学年至少向昆山杜克大学领导小组报告昆山杜克大学重要事项一次,就昆山杜克大学建设以及与学校国际化发展相关的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不定期就昆山杜克大学重大事项及理事会拟作出的重要决议向学校领导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提出书面报告,供学校参考决策。

(二)担任昆山杜克大学副校长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每学期至少向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昆山杜克大学重要事项一次,就昆山杜克大学建设以及与学校国际化发展相关的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不定期就昆山杜克大学重大事项及理事会拟作出的重要决议向学校领导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提出书面报告,供学校参考决策。

(三)担任其他岗位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选派至昆山杜克大学担任领导岗位的人员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兼职选派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全职选派人员应定期参加昆山杜克大学和武汉大学的考核和评估。

(一)全职选派人员应参加昆山杜克大学的年度考核,并根据与武汉大学签署的协议书向学校提交个人工作总结,接受学校的年度综合评估。个人工作总结应包括上一年度履职情况、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昆山杜克大学的年度考核结果等内容。

(二)全职选派人员应在届满前接受昆山杜克大学的届满考核,并根据与武汉大学签署的协议书向学校提交个人履职报告,接受学校的届满综合评估。

(三)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提交的工作报告,结合个人签署的协议书对选派人员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和届满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学校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全职选派人员任期届满后,管理干部由学校安排相应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在昆山杜克大学工作期间,所有全职选派人员应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做到内外有别,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属地和学校关于因公及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昆山杜克大学党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规章进行管理,经请示报备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九条 全职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应与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在昆山杜克大学工作期间,选派人员由昆山杜克大学提供薪酬、福利、保险等。学校只按相关政策代其缴纳湖北本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中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分别由昆山杜克大学和本人按年度与学校结算。

第二十条 派出期间,全职选派人员可参加学校的职级、职称的评聘。

第二十一条 全职选派人员合同期满按时回校上岗后,享受学校相关薪酬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全职选派人员如果留用昆山杜克大学,需在学校办理辞职手续,学校与其解除人事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兼职选派人员在任期内仍享受武汉大学的工资、绩效、津补贴、福利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本办法与此前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山杜克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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