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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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际交流部 文号 : 武大外字【2004】15号

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管理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目前,我校一些单位正积极同国外教育、培训机构和行业组织(以下统称外国教育机构)等合作,从事中外合作教育与培训活动(以下称中外合作办学)。为了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我校各单位在我国境内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各单位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应与本单位的主要教育和培训领域密切相关。

三、凡是我校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实施以取得外国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包括证书、文凭、学位等)位目的教育培训活动,无论是否通过代理机构,无论资格证书由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颁发还是在中国境外颁发,都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报批。

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国际交流部。各单位在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之前,必须向国际交流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五、向我国交流部提交的申请中应包括外国合作机构的简况、该外国机构在拟合作领域的办学实力、合作的方式等内容。通过代理机构合作,申请书应列明代理机构的全称、法定营业场所及其他资信证明。

六、各单位向国际交流部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的协议草案中外文本。中文译本应与协议的外文原文相一致,且译文流畅、准确、通达。

七、以上合作协议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我校的利益在协议中有明确的体现。

八、在学校征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后,同外国教育机构签订的有关合作协议方可正式实施。

九、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入应统一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十、各单位应有专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已经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并将该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国际交流部。

十一、凡在本通知下发前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应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凡未经学校批准,自行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而开展的各种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一律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严重问题,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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