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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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际交流部 文号 : 武大外字[2017]35号

武汉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在校生积极获取国际经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特指纳入学校国际交流部年度经费预算,从学校“双一流建设”或其它专项经费中列支,用于补贴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费用的专门款项。学校鼓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导师配套资助。

第三条 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引导、支持学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交流学习(修读学分、合作研究、实习等)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部、监察部、国际交流部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部,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奖学金年度执行方案、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发放奖学金等。

第三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本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生及全日制普通在籍研究生(定向生除外)。

第七条 评选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达到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外语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求;

(三)交流学习期限为四周以上,两年以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外)。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本奖学金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研究生院《武汉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资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纳入本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已获得各类出国(境)奖学金资助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的;

(三)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并未解除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项目类型、学习目的地、学习时长等条件分类奖励。

第十一条 本科生奖学金分为三类,一类奖金25000元、二类奖金15000元、三类奖金5000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三类,一类奖金30000元、二类奖金20000元、三类奖金10000元。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份启动,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递交申请。各单位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选人员名单在单位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各单位将公示通过后的学生申请材料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获奖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行复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校财务部直接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交流前已领取奖学金,但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学校保留追回奖学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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