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校涉外合作办学活动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规范对学校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的管理,学校于2005年出台了《武汉大学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05]4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进一步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确保我校涉外合作办学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杜绝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现就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作如下补充规定:
1.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的目的,是引进和借鉴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学校服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和有办学资格的单位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有序地开展,必须事先签署规范合法的协议。
2.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部代表学校进行洽谈。
3.参与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单位可直接与外方合作机构洽谈具体项目的协议,项目协议中应包含实质性合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操作的具体合作方式。
4.项目协议的外文文本,应在与外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由外方起草,或经外方同意由我方起草,相关单位负责按内容一致的原则拟订中文文本。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院长、主任或书记)要认真审核协议文本中的文字和内容,并在协议的中文稿上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国际交流部。
5.国际交流部对申请合作项目的中外文协议文本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进行修改。若需对外文文本进行修改,必须取得外方的同意。
6.由国际交流部负责办理中外文协议文本的校内审批和协议签署等事宜。
7.涉外合作办学具体项目的协议原则上由校长签字,或者经校长书面委托,由副校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院长或主任)代表校长签字;如需加盖公章,则必须盖学校公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