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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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6]46号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是执行本暂行办法的主要责任人,按职责分工,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总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事项;

(三)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改制、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上市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薪酬分配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突发事件等有关安全生产稳定的重大事项的处理;

(八)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由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外派高管的任免、聘任、解聘;

(二)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涉及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外派高管的重要奖励事项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年度投资和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项目,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业务;

(二)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三)学校经营性房产的规划、建设及拆除,经营性房产需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或大面积的物业需整体对外招租,或现有大面积租赁物业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1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包括培训、对外捐赠、赞助等)的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主要有董事会、公司办公会、党委会等。

第九条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以规范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的形成

(一)按照《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启动会议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二)凡需董事会、公司办公会、党委会决议的重要事项,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第五章 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由董事会、公司办公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暂行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决策事项、形式、程序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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