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校办企业董事监事派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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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5]69号

武汉大学校办企业董事监事派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我校校办企业董事、监事派出制度,切实保障我校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我校校办企业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校校办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董事、监事是指学校在参与投资兴办企业过程中,依据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依法派往该企业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关于派出董事、监事的选派:

(一)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由企业负责人、相关学院专家、教授和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兼任;

(二)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按相关组织程序提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学校一级企业的派出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提名,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会议审议;

(四)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直接投资控、参股的学校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的派出董事、监事,由其股东即一级企业选派,报校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校领导、中层干部(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除外)一律不得在校办企业兼任董事、监事。

第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二)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能以勤勉、诚信、廉洁的原则对国有资产负责,能及时、准确贯彻学校的决定和意见;

第七条 派出董事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法》和相应公司章程中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1.参加董事会工作,讨论董事会工作报告;

2.敦促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

3.参与研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草案;

5.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草案;

6.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草案;

8.参与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9.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审定公司的资本运作活动,包括投资、技术改造、抵押、担保等;

11.审定公司重大基建项目;

12.共同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会议日程;

13.审议企业其他重大问题;

14.履行所在企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主动及时地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动议、经营盈亏及大宗经济合同等)

第八条 派出监事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法》和相应公司章程中赋予的权利与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履行所在企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主动及时地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动议、经营盈亏及大宗经济合同等)

第九条 校办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须切实履行好学校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管职责,在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前,须事先向校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并请示校国资委意见,校国资委在企业决策会议前应明确答复;严格按照校国资委的授权在会议中发表意见、不得越权表决,积极完成企业资产保值与增值任务。

第十条 关于派出董事、监事的解职:

(一)在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党委组织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罢免或免去其董事、监事资格:

1.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法律追究;

2.违背学校的意图,擅自作主,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声誉受损;

3.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4.与企业串通编造各种虚假报告的;

5.工作发生变动或因为身体(年龄)原因及工作能力欠佳,不能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6.无故不参加董事、监事会议故意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因任期届满、公司解散、破产、股份转让或资产重组后学校不再具有人员委派资格时,相关人员的职务自动解聘。

(三)本人申请并获批准辞去委派职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部、财务部、审计处、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派出董事、监事考评小组,每年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派出董事、监事是否称职,以此作为派出董事、监事续聘或罢免的重要依据。

考评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履行职责情况:

(一)维护学校利益和职工权益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三)团队合作、勤勉尽责情况;

(四)派出董事、监事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职责完成情况考评工作应结合所派驻企业的考评意见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对尽职、尽责维护学校利益,完成工作较好的派出董事、监事,在考核基础上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除相关学院专家、教授外,所有派出的兼职董事、兼职监事一律不得从所派驻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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