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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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5]68号

武汉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令第6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4〕9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类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学校校名、校誉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商标及商标权、作品及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权益、土地使用权、地理标志及其权利、购置与自建的网络文献数据库,以及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无形财产及其权利。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必要时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学校实施“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综合管理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具体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使用管理是指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负责协调落实;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组织无形资产的清理清查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协调并监督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对无形资产开发、投资和转让合同进行必要审核等;

(四)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动态监管工作;

(五)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六)组织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党政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后勤保障部、信息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等。上述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立和登记无形资产卡片及明细分类账(台账);

(三)负责无形资产清查、审核、汇总与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五)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学校授权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的经营性开发、使用管理,并对带有学校校名、标识的特定纪念品的制作、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管。

(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以及对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武汉大学监制(研制)”或“武汉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与科研有关的侵权行为查处。

(三)信息中心负责中英文网络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域名领域的管理。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土地使用权、地理标志及其权利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各类型数据库的购置、日常维护和处置管理。

(六)国资办负责对校名、校标及图形、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及图形使用权的非经营性使用管理。包括对外设的非经营性社会机构冠名使用“武汉大学”、“武大”等事项和校内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带有武汉大学校名或标识的物品,用于会务、学生活动等事项的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包括各院系、各部门和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学校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使用或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使用或处置理由、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等;

(三)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学校的无形资产;

(五)协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形成、验收、登记、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清查清理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形成与取得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二十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由财务部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国资办审核备案;必要时,报学校国资委会议讨论通过;

(三)如需评估的,由国资办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办审核;

(四)无形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在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的,国资办按规定向教育部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国资办按规定向教育部办理经济行为报批和评估备案手续。

(五)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财务部;

(六)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七)财务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八)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冠用学校校名全称,因特殊情况或历史原因已冠用校名简称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冠名费,并限期取消冠名。教育部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出让、转让和置换无形资产,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由国资办按规定向教育部申报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评估价值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国资办还应按规定向教育部先办理经济行为报批。

第二十八条 处置无形资产需要经教育部认可的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易。

第二十九条 出让、转让和置换的无形资产处置报批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处置方案;

(二)无形资产权属相关证明、财务价值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五)学校同意资产处置的决定或批复;

(六)武汉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七)由国资办向教育部申请办理资产处置的行为报批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手续;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交易所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学校财务部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注销。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行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财务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六章 信息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资办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无形资产动态监管,做好无形资产信息统计、综合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化子系统,并将本部门管理职责内的所有无形资产按分类、明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全面反映学校无形资产的数量、分类、状态、增减变动和管理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应无形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编制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资办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组织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无形资产利用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无形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权益维护约谈制度,如发现有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和具体使用人,提出整改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侵权行为的监管,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法律支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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