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5]78号

武汉大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依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取得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属二级单位的领导下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完成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请材料的填报工作;审批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收支和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审查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以及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协调项目的中期检查,绩效考评、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负责对项目申报预算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按照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按国家或学校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费应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实施进度使用,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

第九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一个项目对应一个财务课题编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变动,必须向项目委托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必须严格依据经费预算和国家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将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在专项资金中报销,严禁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严格劳务支出,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劳务支出,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支付劳务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项目协作费凭项目申报预算或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的外协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应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工程等必须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其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按批准的预算口径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学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信息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027-68756517
fzw@w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