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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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5]72号

武汉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监督职能,维护学校财经工作秩序,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直属高校会计委派制相关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学校向其所属单位委派财会人员、提供会计服务并监督其经济活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会计委派制是提升受派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并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的有效形式,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全校各单位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条件接受学校委派的财会人员,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总会计师具体负责落实。

第五条 委派财会人员纳入学校财务部人员编制。委派财会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由学校统一管理。委派财会人员福利待遇根据其工作业绩和受派单位实际情况由学校审核确定、统筹安排。委派财会人员的人员经费应由受派单位每年全额返还。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委派财会人员的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学校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委派财会人员岗位;

(二)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委派财会人员的资格审查、会计委派、专业职称、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轮换、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

(三)为受派单位提供会计服务及技术支撑,实行有效会计监督,以保障其完成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 委派财会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一个岗位任职期限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

第八条 委派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原则,财会人员不得委派至以下单位:与受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单位;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重要经济利益的单位。

第三章 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独资和全资企业法人单位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学校向以上单位直接委派财务总监。

第十条 学校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如需委派财会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出资人协议书,由财务部向其推荐财务总监或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事业或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机构(如基金会等),应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应委派会计负责人或一般财会人员;学校内规模较小的事业或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机构可实行财务部代理记账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如校医院、附属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等),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委派财务总监、会计负责人和一般财会人员。

第四章 委派程序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委派实行组织委派和自愿选择相结合、以组织委派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 委派程序

(一)不涉及职务变动或职级调整的,由财务部提出建议人员名单,报总会计师批准后发文委派。

(二)涉及职务变动或职级调整的,由财务部提出建议人员名单,并征求受派单位意见,报总会计师批准同意后,按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或人事管理办法任免或聘任,再发文委派。其中财务总监的任免需报国资委会议讨论。

第五章 委派财会人员的条件、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委派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岗位相当的政策水平,能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财经工作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务总监除具备学校中层副职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六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历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并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领导和独立工作能力;

(二)会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内设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务,三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历和财务管理经验,财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组织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三)一般财会人员应具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一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历,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独立从事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委派财会人员接受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委派财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政策,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组织或参与受派单位财经工作,制定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单位执行预算;

(三)实施会计监督,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止和纠正受派单位违规违法财务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及时向学校财务部报告;

(四)及时向学校报告受派单位大额资金支付及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 委派财会人员的主要权限是:

(一)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并独立发表意见,财务总监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监督检查受派单位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制止有损国家、学校和单位利益的财经行为。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委派财会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不断完善奖惩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委派财会人员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委派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规范委派财会人员行为。

第二十条 委派财会人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受派单位为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非法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对受派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委派财会人员应保证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委派财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伪造账册,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

(三)因工作失职给学校和受派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委派财会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委派财会人员在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过程中成绩突出的,或为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受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委派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授意委派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三)隐匿、篡改、伪造会计核算凭据和有关资料;

(四)阻碍委派财会人员依法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继续实行财会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武大财字[2001]11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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