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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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6]36号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校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校国资委规范、务实、高效地进行决策,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武大财字[2014]96号),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校国资委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为:常务副校长,校纪委书记,分管设备、科技、基建、后勤、产业工作的副校长,总会计师等校领导;委员为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部、审计处、监察部以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上级授权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对学校的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拟开办经营开发项目论证等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五)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产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经营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具体的产权管理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推荐或委派学校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企业高管;审定、考核学校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任期和年度经营目标、保值增值任务数额;

(六)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校国资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校国资委会议决议与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校国资委的要求,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对各类资产处置过程实施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根据校国资委的授权,办理资产投入相关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汇总申报及上缴督办工作;

(八)负责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资产信息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校国资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指定一名副主任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校国资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多次召开。

第七条 校国资委会议应就校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校国资委会议形成决议后,还应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八条 校国资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统一提交到国资办,由国资办整理汇总后,提交校国资委会议审议。

第九条 国资办应有专人,就校国资委会议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十条 国资办应对校国资委会议的决议进行归纳、整理,起草会议纪要,经主任、副主任签署后,形成正式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及时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国资办应负责校国资委会议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有关部门应就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国资办做出回复,由国资办在下次校国资委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校国资委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武大字[2006]52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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