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对外服务收入分配与增收节支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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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01]33号

武汉大学对外服务收入分配与增收节支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调动全校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级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照学校的收入分配办法统一进行分配。

一、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本办法所称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各类研究生班收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入、教师进修班收入、各类成人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收入、各类短训班收入等,不包括各类学生的住宿费及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生学费、计划内自筹经费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东湖分校学生学费。

(一)各类学历教育收入(校外办班按扣除联合办班单位所得后学校实得收入计算)按学校55%、学院45%进行分配。学院部分的30%弥补学院的事业支出,65%作为学院的奖励福利,5%作为学院的业务招待费。

(二)各类非学历教育收入(校外办班按扣除联合办班单位所得后学校实得收入计算)按学校45%、学院55%进行分配。学院部分的30%弥补学院的事业支出,65%作为学院的奖励福利,5%作为学院的业务招待费。

(三)利用寒暑假、周末、晚上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短训班收入,校内办班按学校40%、学院60%进行分配,其中,学院部分的30%弥补学院的事业支出,65%作为学院的奖励福利,5%作为学院的业务招待费;校外班(以扣除联合办班单位所得后学校实得收入计算)按学校20%、学院80%进行分配,其中,学院部分的20%弥补学院的事业支出,75%作为学院的奖励福利,5%作为学院的业务招待费。

(四)其他教学服务收入参照以上类似的情况进行分配。

二、科研经费的提成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科研课题经费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按照本办法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相关规定分配。

(一)科研课题经费(不含外协经费和代购仪器设备经费以及学校设置或配套的科研经费)按经费渠道或研究性质分纵向、横向两类。

1.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是指国家部委、省市科委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的科学研究及开发经费,按类别分为理、工、信息、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1)理、工、信息、医学类纵向科研课题经费

学校提取5%的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学院提取3%的项目管理费,课题组提取10%的项目协作活动费。

(2)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课题经费

学校不提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学院提取3%的项目管理费,课题组提取10%的项目协作活动费。

2.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协议或合同提供给学校的科学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经费,按类别分为理、工、信息、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1)理、工、信息、医学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学校提取8%的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学院提取6%的项目管理费,课题组提取20%的项目协作活动费。

(2)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的分配

学校提取5%的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学院提取5%的项目管理费,课题组提取20%的项目协作活动费。

(二)科技咨询收入学校提20%的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学院提20%的项目管理费,其余60%作为项目组的奖励和补偿成本,由项目组自主分配和使用。

(三)下列科技项目学校和学院免提资产占用、管理费及项目协作活动费: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基金项目;

3.教育部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

4.学校重点资助的科研项目及专项经费;

5.国家规定不得提成的其他项目。

对于合同经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横向项目,应预留5%的科技项目风险保证金,待项目按合同完成全部研究工作结题后全额返还课题组。若项目未按合同的规定完成科研任务,学校将根据相关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在按规定比例分配后,剩余部分在遵守国家、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由课题组在使用范围内自主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课题结题后,课题组凭结题报告或委托方的验收证明办理结余经费的结算。课题经费结算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至少留存结余经费的20%用于后续项目的启动经费,这部分经费仍由课题组掌握使用,剩余经费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由课题组提取自主分配。

三、经营服务净收入的分配

经营服务净收入,指学校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支出后的净额。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将各类奖金、补贴计入成本,要及时、足额归还学校垫付的水、电、气费、职工工资,并按照学校规定向学校上缴福利费、利润等。

净利润(净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全额上缴学校进行分配。学校分配30%,40%用于上缴单位的发展,30%用于上缴单位的奖励福利。与学校签订了承包合同的,按承包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校办企业利润分配

校办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正确计算经营成本,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垫付的水、电、气费、职工工资和应交学校利润。对于学院参与校办企业利润分配的,校办企业应将学院应得部分上缴学校,由学校转拨给学院。

校办企业按照出资情况分为两类,即独资企业和非独资企业。

(一)学校独资企业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1.税后利润的15%上交学校,其余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

2.实行合同承包制或目标利润上交制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二)非独资企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需要学院技术支持的校办企业,学校从该企业上缴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学院。

五、其他收入的分配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及其他服务收入。

(一)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分配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指学校或下属单位依法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1.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等的转让收入(有专门支出的,扣除专门支出后的余额),学校分配60%,20%奖励给成果创造人,20%归成果创造人所属学院。

2.教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获得的非职务科技发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以学校名义进行转让取得的收入,80%给成果创造人,20%归学校。与学校签订了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办理。

3.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等获得的收入全部上交学校,不参与分配。

(二)其他服务收入的分配

其他服务收入包括各类管理部门、非企业化管理的校直属单位的服务收入以及应纳入学校财力的其他各类服务收入。

1.各类管理部门的对外服务收入,学校分配80%、20%作为该单位奖励福利。

2.非企业化管理的后勤服务单位、校直属单位的服务收入,弥补成本费用后,学校分配50%,20%弥补该单位事业支出,30%作为该单位奖励福利。

3.学院非教学科研服务收入,学校分配20%,30%弥补该单位的事业支出,50%作为该单位的奖励福利。

4.其他各项服务收入学校分配80%,其余20%作为创收单位的奖励福利。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单位,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六、奖励措施

为了提高广大教职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学校实施多种奖励措施。

(一)为提高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超额完成学校下达科研经费目标,争取到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课题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免提资产占用、管理费及项目协作活动费的科研经费不提奖)。

凡理工信息医学类单项科研项目经费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人文社会科学类单项科研项目经费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者,按项目经费的2%计提科研项目奖,费用从其课题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设置超额创收奖

对直接创收的单位或部门,学校根据其创收能力,并参考以前年度的创收情况确定创收基数,对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奖励。

超过基数20%以内的部分(含20%)给予3%的奖励,超过20%以上40%以下(含40%)的部分给予5%的奖励,超过40%以上的部分给予8%的奖励。创收基数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学校设置组织收入奖

对直接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的主管部门,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基数,对其组织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分档计奖,分别按超收金额的1%(超额20%以内的,含20%)、1.5%(超额20-40%的部分,含40%)和2%(超额4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四)学校设置增收节支奖

1.回收工资(指当年扣发、停发的工资,不含上年办理延续到当年收回的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也不含校办产业、企业化管理单位返还的工资),回收出国人员培养费、研究生培养费、毕业生违约金、贷学金等,按回收总额的5%奖励经办部门。

2.借出人员技术劳务收入(扣除工资、津贴、补贴等),档案资料保护费,出售招生简章、教学指导书、纪念品收入(不含校内单位公款划拨部分),闲散房屋出租和安排计划外学生住宿收入,管理部门收取的手续费、网络费、服务费、档案咨询费、机要件稿件邮递费等各项收入,按10%奖励经办部门。

3.社会人员申请学位的管理费,按管理费的2%奖励归口的职能管理部门。

4.回收澡票收入、供热收入按15%奖励经办部门。

5.水电费回收超收奖。学校制定回收基数,扣除物价因素后超收部分按15%提奖。

(五)学校设置引进资金奖

对牵线引进国内外各种捐赠和无条件资助学校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引进资金的10%(单项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12%(单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含100万元)、15%(单项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六)学校设置举报违纪奖

对举报违纪有功的人员,按查实违纪金额的5%给予奖励,并制订切实措施,保护举报者。

七、附则

(一)其他可供分配的收入参照以上类似情况分配。

(二)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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