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财务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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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5]73号

武汉大学财务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公章是财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财务公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财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加强财务公章的管理,维护好学校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公章包括:财务部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发票专用章、财务部内设机构部门公章和财务部内设机构及其各科室使用的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学校授权财务部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的发放、回收,负责监督财务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各种财务公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和销毁必须依据武汉大学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财务公章领取和保管

第四条 财务公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财务部内各二级机构需指定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财务部及所属各部门均应建立财务公章使用情况登记簿,对财务公章的刻制、专人领取、使用和归还情况需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七条 财务公章与相关联的财务票证必须坚持“分管”原则,所用印章与票证必须做到分人管理,分开存放,相互牵制。

第八条 财务部须将财务公章管理纳入人员离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财务公章管理人员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三章 财务公章使用

第九条 对一般性常规用章(如:科研课题申报和结题、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学生业务相关证明等)和用财务部内部各中心、办公室公章对外的,须先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财务部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再由该科室所在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复核,确认无误并同时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对财务部以外各单位和财务部内部各中心、办公室送来的公函需盖财务部公章的,必须先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财务部各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再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财务部部长、副部长复核,确认无误并同时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上报上级部门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由填报人员对所填报的内容核实无误,再经财务部部长、副部长复核,最后经学校授权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财务公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严禁用于抵押和担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财务公章的,还需经学校指定的法规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公章保管人应对文件、材料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审批、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公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部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四章 财务公章管理与使用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所在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副部长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一律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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