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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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务部 文号 : 武大财字〔2018〕18号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

备案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即科技人员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学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遴选工作,每四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批质量高、信誉好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评估候选中介机构。具体评估事项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中标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以及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的实际报价等择优确定。

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学校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中选定评估公司,与评估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

第六条 学校选聘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至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有科技成果评估经验的评估机构优先。

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提供资产评估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评估资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成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名称、代码、发明创造人、所有权人、法律状态(权属是否有效)以及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情况简介,科技成果的研发成本情况(人、财、物的投入),科技成果应用领域和市场前景。

(二)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或证明等(复印件)。

(三)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方案。需要的人员、场地、资金等条件,形成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时间长度、生命周期;科技成果应用到相关产品或服务时,预计未来5年的投入、收入等情况。

(四)受让人名称及其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资源情况和信誉情况;受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必要资料。

第八条 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应在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学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1);

(三)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或证明等(复印件);

(六)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七)其他材料。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认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相关的经济法律专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审核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六)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备案资料审核通过后,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填写《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附件2)、《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教育部财务司。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一项一册,长期保存。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

3.武汉大学xx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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