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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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事部 文号 : 武大人字〔2018〕109号

武汉大学附属医院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水平,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大人字〔2012〕99号)、《武汉大学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大人字〔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附属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职务评定由学校组织实施,岗位聘任由各附属医院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聘任。

第三条在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要严格掌握评审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强化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和教育教学“一票否决”制度。注重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考核,突出创新成果和工作实绩考察。

第四条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各附属医院从事医疗、医药、护理、检验、预防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职务设置

第六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医疗、医药、护理、医技四个系列,技术级别分为一至十三级。正高级职务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职务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包括五至七级;中级职务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包括八至十级;初级职务为医(药、护、技)师,包括十一、十二级;员级职务为医(药、护、技)士,为十三级。

第七条卫生专业技术各系列高级职务总量控制在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35%以内。

医疗系列高级职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系列在编在岗总人数的55%以内,其中正高级职务控制在25%以内。

医药和医技系列高级职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系列在编在岗总人数的25%以内,其中正高级职务控制在10%以内。

护理系列高级职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系列在编在岗总人数的10%以内,其中正高级职务控制在3%以内。

正高二至四级比例为1:3:6;副高五至七级比例为2:4:4;中、初级比例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卫生主管部门、学校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资格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满足以下学历学位条件:

1.申报医疗系列高级职务一般应具有医学博士学位,196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申报副主任医师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2.申报医药、医技系列高级职务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196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申报主任药、技师者,以及197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申报副主任药、技师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3.申报护理系列高级职务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196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申报副主任护师者,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4.申报中、初级职务的,医疗、医药、医技系列应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护理系列应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

(三)满足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1.正高级职务应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受聘相应系列副高级岗位不少于5年;

2.副高级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相应系列中级岗位不少于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相应系列中级岗位不少于5年;

3.中级职务应获得博士学位后,经3至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任相应系列初级职务满3年,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任相应系列初级职务满5年;

4.初级职务应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任职年限由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条业务能力要求。

(一)要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临床技术,规范高效的服务质量。

(二)申报高级职务者,要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的临床技术难题;具有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低级别技术职务人员。

对业务能力的具体要求参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晋升基本业务条件》(附件1)。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积极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并运用于工作实践。新入职的医疗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分级的相关要求参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分级基本条件》(附件2)。

第十三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对于在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医疗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医院、学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任职年限条件和业务能力要求等限制,通过提交三项标志性成果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所有教学、科研、医疗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及不少于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统筹各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主要负责评定二、三、四级职务人选。

第十六条各附属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其中人民医院和中南医院由不少于30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口腔医院由不少于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各附属医院院长任主任,主要负责推荐本单位二、三、四级职务人选,评定副高及以下职务人选。

第十七条在职务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因学术观点、情感倾向等原因可能影响学术评价公正性的,申报人也可提出不超过3名的回避专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根据学校核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职务申报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资格审查。附属医院人事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基本素质考核。附属医院党委对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等组织考核并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度。

(四)业务能力考核。附属医院以教研室、科室或系(所)等为单位对申请人教学、医疗、科研等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实行教育教学“一票否决”制度。

(五)对于按“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条款申报的,所在单位应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1.至少聘请5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

2.校外同行专家应选取一流医学标杆院校(或专科)业务能力突出、作风正派的知名专家;

3.如有两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程序。

(六)教授会议推荐。附属医院组织教授会议对各级职务申请人进行评议表决,通过人选被推荐至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

(七)附属医院评议。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批复的高级职务申报计划,以申请人答辩的形式评议表决,评定二、三、四级推荐人选,决定副高及以下拟通过人选。评议结果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八)学校复核。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对各附属医院上报的高级职务人员材料进行复核。

(九)学校评议。

第二十条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评审会。各级评审会以实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中同意票达到实到成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不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由评审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评审信息。如有泄密行为,该评审组织成员五年内将不得再担任该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仅接受两种情况的申诉申请,一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是评审组织有违反工作程序和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对拟聘申报人材料或评审组织工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果公布7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审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

(三)申诉程序启动后,争议处理不能影响当年职务评审工作的正常进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申报成果截止日期之前已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当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分级。

第二十五条各级评审组织应妥善留存评审过程的相关材料至少10年,保证评审可全程追溯。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连续3年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一经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组织不力、把关不严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学校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各附属医院在学校文件基础上,结合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订医疗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和中、初级职务评审条件,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附属医院卫生技术职务聘任补充规定》(武大人字〔2004〕84号)等原附属医院卫生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自行废止,同时停止执行《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鄂人社规〔2012〕2号)。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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