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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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事部 文号 : 武大人字[2014]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武汉市《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公[2003]69号)精神,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备案人员因私护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部具体负责,包括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备案人员的信息变更报备工作。

二、备案人员

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为因私护照备案人员,其因私护照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管理:

(一)科研项目涉密人员,其因私护照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其他涉密人员其因私护照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二)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其因私护照由组织部管理。

(三)学校设立企业中,由学校派出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在职人员,其因私护照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管理。

(四)在职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六级及以上职员、拥有博士学位者、财务人员,其因私护照由所在单位管理。

(五)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其因私护照由离退休工作处管理。

备案人员涉及多个身份的,其因私护照按照以上隶属顺序关系进行集中管理。

三、管理程序

(一)备案人员申请因私护照,须经所在单位和人事部审核后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备案人员在获取因私护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单》(一式两份),将护照与登记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登记表报人事部;办理出国时间紧急的,可同时办理登记备案和申领手续。

(二)备案人员与非备案人员备案身份发生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新增登记备案信息表》《登记备案信息变更表》或《登记备案信息撤销表》,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部,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三)备案人员使用因私护照出境,须填写《因私护照申领表》并按有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校长须经书记同意;书记须经校长同意;其他校级领导须经书记或校长同意;中层正职人员须经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中层副职人员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同意;涉密人员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科研项目涉密人员还须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同意,涉密人员出国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学校派出的企业高管须经产业部同意;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须经离退休处同意;其他备案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其入境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因私护照。如短期内再次出境,须办理延期申请。

四、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向备案人员做好文件传达和动员工作,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备案人员分类登记和护照的收缴工作。

(二)各单位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备案人员分类登记表和护照按管理权限上交相关职能部门,将总登记表报人事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护照也要做好备案登记与管理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于2014年11月25日前汇总所管理人员的备案登记和护照收缴工作,并将分类登记汇总表报人事部。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护照的日常存放与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因私护照的统一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小组,做好备案人员持有因私护照情况登记和护照收缴、管理工作。

(二)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所在单位做好因私护照的上交工作。故意隐瞒事实,拒不上交因私护照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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