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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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事部 文号 : 武大人字〔2020〕19号

武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科技成果需要转化的,经学校批准后,可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以下统称“创新创业”)。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和审批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工作依据《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18]7号)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离岗创业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二)个人或所在团队具有学校认定的能够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且相关成果转化符合国家或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定;

(三)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须与科技成果转化内容相关。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合离岗创业:

(一)入选国家、地方和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在资助期内的;

(二)在研科研项目不可间断的,或离岗创业对学校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或承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科研项目尚未结项,或已结项但尚未办理脱密手续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六条离岗创业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填报《武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并提供离岗创业项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离岗创业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等)。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就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涉密情况,以及离岗创业对正在承担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

(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审核。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研究尚未结项的或已结项但尚未办理脱密手续的涉密人员,应当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对项目情况、是否脱密、离岗后是否有条件进行脱密期托管等进行审核。

申请人应辞去党政管理职务离岗创业的,需预先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除履行资产评估等现有程序外,由学校组织投资可行性论证,以论证结果决定是否投资。

(四)公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同意后,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人事部审核。

(五)学校审批。人事部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六)合同签订。自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武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离岗管理权责、离岗事项、离岗期限、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保密纪律、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及其使用处置规范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学校原聘用合同,办理相关离岗手续,转接党组织关系等。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后,应在3个月内将所创办(领办)企业取得的企业登记证明或者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所在企业的企业登记证明,以及其与离岗创业企业签署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交由学校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学校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也可以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校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第十条离岗创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情况。学校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离岗协议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出具的考核意见,确定其考核结果,并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离岗创业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前,专业技术人员应妥善安排好已经指导的学生,并暂停招收研究生;办理好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实验室设备、场地等资源的交接。涉及问题由所在二级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期间,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享受学校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奖励绩效等薪酬及福利待遇。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学校代缴,所需费用由个人负责向学校定期预缴,因个人迟缴、漏缴等产生的社保相关后果由个人承担。

其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业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二级单位应加强对离岗人员创业活动的监管,与离岗人员和创业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专家、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负责人,实地考察离岗人员创业情况,形成考察报告。对于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返岗手续:

(一)个人提前2个月向二级单位提交返校工作申请书,并按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禁止事业单位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提交与所创办(工作)企业脱离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创业工作总结。

(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对其在离岗创业期间转化科技成果、所创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离岗创业人员返回时,二级单位根据其离岗创业业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的社会服务型岗位,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并按新的聘用合同办理返岗起薪等手续。

第十七条离岗创业期限未满要求提前返校返岗的,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返岗手续。

第十八条离岗创业人员向学校提出辞职、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武汉大学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既未办理辞职手续,又未办理返校返岗工作手续的,自期满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到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在确保履行好校内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须填写《武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部备案。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学校人事部更新。

第二十二条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职务科技成果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的审签工作。

第二十三条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取酬的,须如实将兼职收入(包括报酬、奖金和股权激励等)向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部备案,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人员继续在学校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以及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应服从所在二级单位的管理,须保质保量完成校内同类岗位同等工作任务。二级单位须严格管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的或完成效果不好的,单位应当部分扣减直至完全停发其薪酬待遇,并视情节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降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了解并知晓兼职单位或在职创办企业已经为其个人依法缴纳了工伤责任保险。在兼职单位或在职创办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章学校选派创新创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二级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管理权责和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归属、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所在二级单位应与选派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

第三十条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享受与学校在岗同类人员同等权益。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学校原单位工作;在派驻企业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合作期满未返回的,自期满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各类创新创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协议、所在创新创业企业规章制度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权益。不得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校内其他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决定学校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及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分配。违反规定者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类创新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等权益的,须经学校与相关企业另行订立合同(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未经审批同意的,创新创业人员及相关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

第三十四条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中,学校、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人员三方协议应明确新产生的或迭代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协议未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创新创业企业共同创造的科技成果归学校和创新创业企业共同所有。

第三十五条未经学校书面同意,创新创业人员及创新创业企业不得使用学校设备、场地等资源。需要学生参与的,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不得影响学生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创新创业人员或创新创业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其它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和经济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或创新创业企业承担。对学校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创新创业人员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未经学校同意,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擅自到企业从事创新创业工作。擅自兼职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创新创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应规定的,学校、所在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创新创业活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担任党政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需辞去领导职务,申请兼职创新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涉密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创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特聘(副)研究员、聘期制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转固定教职前应全职在校工作,不适合申请到企业从事创新创业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发生且现在存续的创新创业活动,应按本办法补办审批手续,补签相关协议。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停止相关活动。

因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公司持有股份等其他兼职兼薪情形的,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要求办理兼职审批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部、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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