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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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事部 文号 : 武大人字[2015]9号

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

为激发教职工活力,提升人才资源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武汉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任务为核心、以评价激励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形成岗位明确、职责清晰、注重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岗位设置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学科发展的需要出发。

(二)分类管理。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党政管理、工勤技能等队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强化分类管理。

(三)合同约定。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学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四)分级负责。学校在全员聘用中起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作用。各二级单位为全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主体。

三、人员范围

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

四、岗位设置及聘用

(一)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方案参照《武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根据国家编制管理、岗位设置有关文件和自身发展规划,逐步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二级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二)聘用方式及管理

1.所有纳入全员聘用范围的人员,可采用竞聘上岗或考评上岗方式,聘用至现任岗位。因工作需要,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也可转聘其他系列岗位,但必须满足相应岗位聘用条件。

2.二级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若有空岗,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条件和程序见《武汉大学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武汉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武汉大学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3.实施全员聘用后各类人员的晋升和晋级按照《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汉大学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汉大学高等教育管理系列高级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职员聘用管理办法》以及工人技术等级聘任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聘用组织

学校成立全员聘用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组成。

学校全员聘用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学院代表组成。全员聘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二级单位成立单位全员聘用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和聘用方案须经教代会、职代会等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合同管理

(一)聘用合同由学校与教职工订立。合同一式四份,学校、受聘人员以及二级单位各执一份,归档一份。

(二)聘用合同由合同书和岗位目标责任书构成。其中,合同书确立受聘人与学校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岗位目标责任书确定岗位名称、职责任务、考核要点等内容。

(三)教师系列高级岗位可依据学科实际确定聘期,一个聘期一般为4年,其他岗位一个聘期为3-5年。初次就业人员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若个人申请,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对于优秀人才,经二级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可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四)聘期内因晋升或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五)已经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书继续执行,可采取签订补充合同或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形式,逐步过渡。

(六)上级任命的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命书可视为聘书,无需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和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直接聘用至现岗位,无须签订聘用合同。

六、考核管理

(一)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依据为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按照《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二)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二级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采取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以及不合格等档次。

(四)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五)距离退休不到一个聘期的,可不参加聘期考核,但必须参加年度考核。

七、人事争议处理

(一)在聘用过程中产生的人事争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请仲裁或申诉。

(二)负有学校人事争议处理职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八、有关说明

(一)以下纳入全员聘用范围但未能聘用上岗的,分情况处理:

1.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主动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2.参加竞聘未能聘用的,与学校签订缓聘合同,由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并组织培训。缓聘期一般为1-2年,期间停发其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保留基本工资。其在缓聘期间可参加学校空余岗位的竞聘,也可由学校统筹安排至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专项事务岗位,上岗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缓聘期满仍未能聘用的,终止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二)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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