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薪酬管理工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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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事部 文号 : 武大人字[2015]94号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薪酬管理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鄂人社发[2012]26号)、武汉市《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武人社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薪酬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适应学校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第三条 学校薪酬总额依据财务预算,从严控制。各类薪酬管理均应项目清晰、政策明确、程序合法、经费合规、依法纳税。

第四条 事业编制教职工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基本工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四个基本项目类别。其中基本工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执行国家政策或所在地地方政策,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由学校依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事业编制内教职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其他的薪酬方式,学校可保留基本工资的项目结构:

(一)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团队薪酬等多种薪酬办法的。

(二)学校所属的各经营性单位事业编制教职工实行企业化薪酬管理的。

(三)经学校批准挂职到外单位、外派到驻外机构或合作单位,并由挂职、派驻单位承担薪酬福利的。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分级分类管理薪酬。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薪酬管理工作。人事部负责国家及地方政策指导下的工资体系,以及校级财力单位奖励性绩效管理;财务部负责学院(系)二级财力单位奖励性绩效管理;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事业发展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等管理。经学校批准,可授权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核拨部分专项薪酬项目。

第七条 学校薪酬管理的主要职能为:

(一)制定学校收入分配总体政策,确定学校年度薪酬总量,指导全校各单位薪酬工作。

(二)管理事业编制教职工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补贴的发放与调整。

(三)管理校级财力单位的奖励性绩效的项目、标准与核拨。

(四)审核二级财力单位奖励性绩效、校级财力二级单位年终绩效发放方案。

(五)实施学校事业发展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

(六)核算各类经营性单位人员经费回收项目。

(七)制定和执行各类高层次人才薪酬政策。

(八)审核各职能部门对二级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项目。

(九)监督全校薪酬发放规程和纪律,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 二级单位薪酬管理主要职能为:依据学校政策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的项目、标准,管理各项目的考核发放。

第九条 学校各层级薪酬管理,均应依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形成明确的分配办法,严格按办法执行,禁止私分乱发。未经规定程序分配薪酬,导致分配秩序混乱或违规违纪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学校总体性薪酬管理办法的制定及重大薪酬政策调整,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薪酬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性问题,可采取学校专题会议形式予以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等二级财力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奖励性绩效分配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方案及其重大调整,均应经过教(职)代会审议通过;一般性调整,应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各类涉及薪酬工作的内部会议,应有专门的会议纪要,形成文书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校级财力各二级单位年终绩效项目的发放,应经过部(处、院、中心)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依据岗位考核,合理发放。所有发放依据、会议记录、方案等应形成文书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临时性绩效支出应严格控制,如确有必要,应通过相应层级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薪酬收入应纳入薪酬管理系统发放,不得系统外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薪酬管理应与财务管理做好充分衔接,在经费使用上不突破财务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改革试点单位薪酬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附属学校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部、财务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校内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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