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选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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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事部 文号 : 武大人字[2017]26号

武汉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选派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要求,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重点支持一批青年学者提升学术能力与水平,努力培养成长为学术带头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是指学校在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300-500名优秀青年学者,以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的身份派往国(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一流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国际名师,合作开展前沿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原则上每年遴选两次,由学校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服务奉献、报效祖国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候选人原则上45周岁以下,其他学科领域的候选人年龄原则上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候选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从事本学科领域前沿的研究方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良好的发展潜质。优先资助“351”人才计划入选者和成果较为突出的青年教师。

(四)原则上应达到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类别的外语合格条件,邀请方提供资助的人员除外。

(五)已取得全球排名200名以内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全球排名50名以内的学科专业或国际著名学者6-24个月的合作研究邀请信。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拟定研修计划、目标和留学任务,并填写《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学校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人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留学单位、研修计划和留学目标进行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四)学校审批。学校决定资助人选,按计划派出。

第六条 资助方式

(一)学校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访问学者奖学金标准的1.5倍提供生活费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选派人员,由学校按该标准补足差额;获得邀请方资助的选派人员,可选择由学校按该标准补足差额,或者选择向学校申请10—20万元的科研工作经费。

(二)学校提供每年1次的经济舱国际往返旅费。

第七条 批准出国期限内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岗位绩效以及校内相关福利待遇继续发放,其他奖励性绩效由所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业绩据实发放。

第八条 选派人员获得审批后应于一年内办理派出手续,原则上不得改变选派国别和单位,否则应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选派人员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协议书》,派出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研修计划完成留学任务。

第十条 选派人员在派出期满后应按期返校,确因工作需要可持延期邀请函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是否给予资助由学校评估决定。

第十一条 选派人员回国后须于一个月以内,向本单位教授委员会等组织汇报,并向学校提交《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人员考核表》。学校主要考核其研修计划和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人员应退回学校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选派人员派出期满后必须按时回校工作,严格遵守《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计划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并充分利用本单位的发展经费、科研经费等财力资源和学科平台资源,全力支持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深造。

第十四条 聘期制教师的出国培养可参照本办法的资助标准由学院或课题组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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