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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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文号 : 武大科文字[2017]45号

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成果是指在我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含离退休人员)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一)著作类:在境内外出版机构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等。

(二)论文类:在境内外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报告类:公开发表或被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和咨询报告。

(四)其他类:开发完成的科研数据库、信息系统、软件、音像制品等。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建设和传播。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伦理道德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权利归属为武汉大学和成果作者共同所有,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委托方对成果权属有另行约定的,依照合同或双方协议确定成果的权利归属。学校鼓励采用无偿或有偿方式对于数据库、资料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项目成果实现共享。

第六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优秀成果的培育、认定、宣传推介与统计等。各学院(系)、直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政治引领,积极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为高水平成果产出创造条件。

第七条教师出版、发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应向所在二级单位申报登记;未经登记的成果,不计入个人科研业绩。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成果的审核,并按时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报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相关数据资料。其中,著作类成果由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学校图书馆纳入馆藏。

第八条由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出版的著作,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由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资助出版的著作,只资助出版管理费。著作类成果的出版合同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各二级单位应对出版事项的真实性和出版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备案和签署出版合同。各二级单位负责出版进度管理,应严格按照出版进度支付费用。

第九条 教师出版、发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政治纪律要求、违背学术道德等情况的,其该成果不得作为业绩奖励、职称评聘、学术评价、人才项目申报的依据使用;违反校纪校规的,依据《武汉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和《武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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