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境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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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文号 : 武大科文字[2017]44号

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境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境外科研项目管理,增强科研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境外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境外科研项目”)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委托或资助我校教师独立开展或合作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校内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在开展境外科研合作时,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主动防范并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渗透。

第四条 明确境外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是境外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开展合作前应主动了解境外组织背景信息,在确保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双方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开展研究,并对项目研究活动全面负责。

校内各学院(系)、直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是境外科研项目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境外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承担的境外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学校国际交流部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境外科研项目的开展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包括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传达相关信息、审批境外科研项目立项、定期开展项目督查、办理项目结题手续等。

第五条 健全境外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开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境外科研合作前,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提供境外资助方的背景情况,以及拟开展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成果应用和归属等相关信息资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国际交流部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申请。

第六条 规范境外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经批准立项的境外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合同文本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签署和备案项目合同。境外科研项目合同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未经学校授权,校内院(系)、科研机构及个人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及个人签订境外科研项目合同。

第七条 建立境外科研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度。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境外科研项目在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前,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二级单位和人文社科研究院提交《科研安全承诺书》,并切实增强项目组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条 强化境外科研项目研究活动管理。各二级单位对依托境外科研项目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加强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展、活动内容,及时排查和消除存在的隐患,主动接受上级检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第九条 建立境外科研项目成果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不得提供项目合同约定以外的成果。项目成果在向境外委托方正式提交或于境外发表前应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条 规范境外科研项目结项备案手续。境外委托方或资助方同意项目结项并出具有关结项证明后,项目负责人须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并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办理项目结项手续,双方合同关系随即终止。如双方基于该项目拟进一步开展合作研究的,应按新项目执行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资助开展科研合作,或擅自将研究成果向境外资助方提供或于境外发表的,在学校开展的各类考核评估、绩效奖励、职称评聘、人才计划等对该项目或成果均不予认定;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依照《武汉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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