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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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科理字[2015]38号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职务成果,成果所有权归属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参与的科技成果,其鉴定、登记、奖励等材料应到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审核、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研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在公开刊物上发行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企业委托和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科发院是学校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按照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部级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可以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等形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为:计划鉴定日期前30日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预审后报科发院,科发院审查合格后将鉴定资料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鉴定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根据成果所属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包括:《武汉大学科技成果鉴定审批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等。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省部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根据需要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为:科技成果完成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科发院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组织鉴定单位相同时,应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办理登记手续。科发院负责对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上报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发放《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相关技术文件:

1.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2.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第四章 科技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奖励条件且无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通过科发院推荐申报各级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推荐科技奖励的种类主要包括:

(—)国家级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二)省级奖励: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其它的省级科学技术奖;

(三)部级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其它部级科学技术奖;

(四)社会力量奖励:水利、电力、测绘、医学等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其它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推荐程序为: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科发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后向相应的科技奖励部门予以推荐。

第十七条 科技奖励申报材料以有关部门申报科技奖励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武汉大学单位获奖证书原件由科发院统一归档,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交科发院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学校参照高水平科技成果奖励相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01]17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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