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防科技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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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科理字[2003]11号

武汉大学国防科技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完成国防科技项目,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顾客需要,不断提高科研和管理水平,促进我校国防科技工作的发展,增强学校国防科技产品的研制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国防科技项目指由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国家安全部及其它军方单位资助或合作研究的型号、演示验证、预研等项目。

第二条 学校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防院)负责对国防科技项目的质量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顾客需要。

第三条 国防科技项目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组长对该项目的质量负责,对该项目实现的全过程负责,包括设计、实施、产品实现、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等。

第二章 名词和术语

第四条 质量管理指对项目从设计、申报(签订合同)、实施、产品实现、交付到为顾客服务这一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顾客需要。

第五条 顾客指项目主管部门、军方用户或工程发包方。

第六条 产品指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的结果,具体指硬件(如样机、设备)、软件(如程序、技术方案等)、流程性材料或服务,在本办法中与项目同义。

第三章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第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实行“质量第一、信誉至上、顾客满意、创新发展、科学管理、有效保障”的质量方针。

质量第一是要求确实保障质量,保证产品、技术的适应性、可靠性等;信誉至上要求切实履行合同的条款;顾客满意指注重服务,满足顾客当前及潜在的要求;创新发展指以创新为手段,实现持续发展;科学管理要求管理严谨高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保障指课题实施的保障条件必须得以保证。

第八条 所有国防科技工作人员必须理解质量方针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九条 针对各国防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课题组建立切合实际的质量目标,包括合同履约率、项目验收合格率和服务满意率等,并努力实现质量目标。

第四章 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条 国防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其他管理文件等,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认真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第十一条 课题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国防院的要求,建立确保质量管理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管理和作业文件。

第十二条 文件的控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 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二)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三)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四)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的文件;

(五)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六) 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七)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八) 确保研究项目的技术文件与图样按规定进行审签;工艺和质量文件会签;标准化检查;

(九) 确保技术文件和图样协调一致,现行有效;

(十) 确保识别产品形成过程中需要保存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国防院及课题组建立质量管理相关的记录,记录的控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 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有效运行的证据;

(二) 保持记录的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三) 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四) 记录应能提供产品实现过程的完整质量证据,并能清楚地证明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

(五) 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顾客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产品的寿命周期相适应。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国防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 通过教育、沟通等方式向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树立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并在行动中得到体现;

(二) 制定国防院的质量方针并确保其在全院员工中得到理解和贯彻执行;

(三) 制定国防院的质量目标并确保其实现;

(四) 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五) 确保获得必要的资源,使质量管理持续、有效运行,充分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第十五条 国防院院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 员工的能力确定、责任和服务意识的培养及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 顾客要求(如合同、订单等)的确定与评审;

(三) 与顾客的沟通;

(四) 顾客满意信息的获取。

(五) 外来文件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防院质量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二) 管理评审和内部沟通;

(三) 内部审核;

(四) 纠正、预防措施效果的验证与持续改进;

(五) 质量管理相关数据的汇总与分析。

第十七条 国防院课题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基础设施的提供与维护,工作环境的管理;

(二) 员工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

(三) 产品实现的策划;

(四) 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五) 物资的采购及合格供方(或外包方)的评价与选择;

(六) 科研产品的试制控制;

(七) 产品的标识与防护;

(八) 产品的交付及交付后的活动;

(九)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十) 过程(关键过程)的控制;

(十一)产品的监视和测量,重要试验的控制;

(十二)不合格品的控制;

(十三)纠正、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组确保必要的资源,包括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并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 国防院院办和各课题组采取教育、培训和其他措施,使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第二十条 国防院的信息需求包括科研项目或产品、顾客的要求和满足情况及质量管理方面等等,由各部门按要求进行收集、处理与管理。

第七章 产品实现

第二十一条 在对产品进行策划时,课题组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

(一) 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二) 针对产品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三) 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和验证活动,产品的接收准则;

(四) 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应确定如下与产品有关的要求:

(一) 顾客对产品或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

(二) 顾客对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的要求;

(三) 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四) 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防院在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如:提交标书、接受合同或订单及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由有关方面对产品的要求进行评审,并确保:

(一) 产品的要求得到规定;

(二)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予解决;

(三) 国防院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课题组应确定:

(一) 设计和开发阶段(一般分为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鉴定定型阶段)及进度要求;

(二) 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三) 设计和开发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

(四) 设计和开发人员(或小组)之间的接口关系及有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在适宜的阶段,课题组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的目的与要求是:

(一) 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二) 识别问题及提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课题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只要可行,确认应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适当时,课题组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课题负责人的批准。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对供方及采购的产品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课题组根据供方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对顾客要求控制的采购产品,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邀请顾客参加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

(一)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如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设计图样等;

(二)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以指导操作人员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作业;

(三) 使用适宜的设备仪器和工装,设备仪器和工装必须处于合格状态;

(四) 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其测量精度能满足要求;

(五) 对生产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以确保过程的输出满足规定的要求;

(六) 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

第三十条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时,课题组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这包括仅在产品使用或服务已交付之后问题才显现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 适用时,课题组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采用标签及其他方法标识产品及其状态。对产品的标识内容有: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或课题代号等。针对监视和测量的要求,标识产品状态,内容有:合格、不合格、返工、待处置等。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课题组用产品批次号作为控制并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第三十二条 产品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课题组应针对产品的符合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止产品损坏、变质或误用,以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这种防护也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组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同时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课题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八章 测量、分析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 国防院采取走访、电话征求意见或调查、听取投诉和抱怨等方法,获取顾客对产品和服务是否满意的信息,分析顾客满意信息的变化趋势,提出改进措施,以增强顾客满意。

第三十六条 国防院各部门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的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并在适用时进行测量,以证实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具体是:

(一) 对“与顾客有关的过程”,计算合同履约率;

(二) 对“设计开发过程”,汇总并分析设计评审、验证、确认的结果;

(三) 对“采购过程”,计算采购产品的合格率;

(四) 对“试制过程”,监视和测量产品的安装、调试结果;

(五) 对“支持过程”,计算测试仪器的校准合格率。

第三十七条 当未能达到所策划的结果时,有关部门应进行认真的分析,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保证过程有能力达到预期的结果,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组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要求已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包括:对采购产品的验证,对试制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测试,对项目的最终产品进行检验、试验等。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组应保持产品符合接受准则的证据。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除非得到国防院院长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得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第四十条 课题组确保对不合格品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品:

(一) 采取措施,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如返工、返修、降级等;

(二) 经院长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

(三) 采取措施,防止其原预期的使用和应用,如报废等。

第四十一条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如返工、返修)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其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课题组根据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对其进行维修或退换,以确保顾客满意。

第四十三条 国防院确定、收集和分析以下方面的数据,以证实、分析并改进质量管理的适宜性和有效性:产品检验和试验的数据、采购产品的合格率、产品特性数据、测量设备的检验合格率、合同履约率、生产设备完好率、顾客满意数据、质量成本数据。

第四十四条 国防院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国防院对所有的不合格,包括: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产品或项目的严重不合格;顾客的严重抱怨;设计评审、验证、确认中提出的问题;管理评审中提出的问题等等,由责任部门分析确定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纠正措施由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制定、实施并保持记录。

第四十六条 针对产品在研制、试验和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课题组按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分析并确定原因,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防止故障再现。

第四十七条 国防院对产品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潜在不合格,如:数据分析得出的产品或过程的特性呈现不利的变化趋势;让步使用的记录;风险分析的结果;文件规定不适宜、不充分可能引发的问题;资源不足或不适宜;对顾客的要求与期望无十足把握;顾客提供的隐患问题等等,由责任部门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各责任单位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并保持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纳入GJB9001A-2001或GB/T19001-2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项目,按照国防院《质量手册》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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