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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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科理字[2003]8号

武汉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国防科技工作的顺利实施,按时保质地完成国防科研任务,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机构

第二条 国防科技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项目。包括: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及各军兵种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如预研基金项目(预研共性基金、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基金、行业支撑技术基金)、预先研究项目(型号预研、863、973等)、演示验证项目、型号研制等。

(二)国防科工委及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下达的民口配套项目。

(三)国家科技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及其它部委军工司(局、办)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四)上述各部门所属研究院(所)、基地、军工院校、部队、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协作项目。

(五)其它涉及国家安全或军事秘密的项目。

第三条 武汉大学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校国防院”)在校科学技术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检查、汇报、资料归档、质量管理、保密管理等。

第四条 国防科技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武汉大学国防科技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武汉大学国防科技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校国防院在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上有调控权力,并对每个项目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为项目主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主管和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主管和课题组长共同对项目的申报、经费使用、结题验收及保密管理、质量管理等过程负责。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与经费

第六条 国防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防建设的需求,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并同时具备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一定的技术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时间和必须的人员、设备条件。

第七条 申报各类国防项目时,应严格按照立项程序,课题组准备齐全材料后,交校国防院认真审核,由校国防院集中正式行文报送下达部门。

第八条 申报项目一经批准立项,校国防院向承研单位(院、所、中心)和课题组下达任务书;课题组编制详细计划实施方案,包括技术路线、时间节点安排、经费使用计划、人员投入计划等,经校国防院审核通过,由校国防院代表学校与甲方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书。

第九条 任务书下达后(无论经费到达与否),课题组应立即按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故需要调整计划内容、目标、进度、技术指标、经费、人员等,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国防院,由校国防院报课题下达部门审批。

第十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课题组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由承研单位与校国防院联合报请学校协调解决,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 无故中止国防科技项目以及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计划任务而没有充分理由的,校国防院将根据有关情况采取更换项目负责人、停止经费使用、撤消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国防科技项目的资格等措施,学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防科技项目年度总结、节点汇报制度。课题组应按课题下达部门和用户部门的要求准备材料,报送校国防院审核,正式行文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按合同要求和规定格式,提出验收、鉴定申请,并编写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由校国防院审查后报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课题验收后,课题组应立即清理有关研究场所资料,整理立卷,报送校国防院归档。

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挤占、截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项目研究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前,必须认真学习《武汉大学国防科技保密管理办法》,同校国防院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七条 本科生不得参与国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研究生参与国防科技项目研究时,应先签订保密责任书,同时应分解任务安排研究内容。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国防型号预研、基础研究或软科学研究的研究人员,应根据科技项目的进展撰写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简称GF报告),GF报告由校国防院审定登记后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按照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国防专利的,要及时申报。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项目鉴定后,应及时报送材料到教育部军工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若成果需转民用或推广使用时,必须降密或解密处理并经下达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军事应用背景的科研论文不得发表,未经下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成果不得参加地方或军口之外部门的评奖。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技项目的验收、鉴定、成果获奖奖励办法等同于民口科技项目有关办法;此外,鉴于国防科技项目的特殊性,在提职、工作量考核和岗位聘任时,特殊之处以下列等同指标计算。

成果名称

类别

等同

GF报告和国防科技专题研讨会论文

秘密级

核心期刊论文

机密级

《EI》论文

绝密级

《SCI》论文

国防科技项目建议书

提出

核心期刊论文

列入指南

《SCI》论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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