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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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科理字〔2018〕28号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精神,和《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有关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核审批工作。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或价值分析等工作。

(三)坚持法治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得违法。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资产公司、财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简称“社科院”)、科转办、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资产公司”)、人事部、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资办”)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简称“科转办”)。科转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制度授权的决策机构,按制度授权行使职责。科转办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社科院)、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公司)、人事部、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资办)等六个单位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材料由科转办负责准备。原则上要求在会议召开之前三天以上,由科转办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情况材料,以纸质版本或电子版本方式,送达领导小组会议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审批超200万不超800万的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

(二)审批不超800万的作价投资及相关奖励、持股事项。

(三)审批境外转让或境外独占许可事项。

(四)对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或审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五)终审疑难性公示争议事项。

(六)审议决定科转办提请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应依照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六条 领导小组决策及执行规则:

(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可以召开会议。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到会成员代为发表意见,可视为其参加会议。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相关决策事项可以通过。

(二)领导小组成员有权对议决事项保留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但在未做出新决策之前,须按业已决策的意见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须经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由科转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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