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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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科理字〔2018〕27号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议事规则

第一条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精神,和《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简称“科转办”)的职责授权,关于制订、审批、发布科转办议事规则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转办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核审批工作。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或价值分析等工作。(三)坚持法治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得违法。

第三条科转办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社科院)、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公司)、人事部、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资办)等六个单位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中,科发院2人,其他单位各1人,组成人员共7人。科转办组成人员,通过学校发文方式任免。

科转办设秘书1-2人,由科发院负责安排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科转办聘用。科转办秘书负责科转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科转办会议准备工作要求如下:

原则上要求在会议召开之前一天以上,由科转办秘书将会议讨论事项的简要情况材料,以电子版本或纸质版本方式,送达科转办成员。

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会议材料,主要包括《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必备的知识产权证书(非专利专有技术所有权认定表)、受让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关联交易情况书面声明。相关情况或信息,科转办秘书应会同知识产权主管等人员,在会议召开之前,逐一核实,确保情况信息及科转办会前程序规范、有效。

第五条科转办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审批不超过200万元的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

(二)对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或审批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对超200万元的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对作价投资及相关奖励、持股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对境外转让或境外独占许可科技成果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对需报请领导小组审定的疑难性公示争议事项提出意见;

(三)终审非疑难性公示争议事项。

(四)其他事项:

1.聘用专业服务人员推广营销科技成果或扩展横向科研项目来源。依法依规筹集、使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服务经费;

2.选定中介服务公司协助推广营销科技成果或扩展横向科研项目来源。依法依规并按照合同(协议),保障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得利益;

3.协调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驻外研究院,促进其承担转移转化学校科技成果、扩展学校横向科研项目来源等工作;

4.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有关改革事项意见,报请领导小组通过后实施相关改革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应依照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六条科转办决策及执行规则:

(一)科转办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可以召开会议。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到会成员代为发表意见,可视为其参加会议。如遇紧急、简易事项,可以通过即时通讯或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会议。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相关决策事项可以通过。

(二)科转办成员有权对所议事项保留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但在未做出新的决策之前,必须按业已决策的意见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由科转办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由科转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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