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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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字〔2017〕5号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学技术在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中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好地融合,加快科技成果创造与转移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管理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办 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实施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全面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应用技术研究,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的过程中,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服务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激发活力、权责一致、利益共享、公平公正、奖惩分明的基本原则,明确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程序简化的管理规则。

建立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定价与报酬机制,和有利于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互动机制,完善纵横向科研业绩考核同等对待的考评与聘任激励机制,健全部门之间、部门与院系等其他单位之间协同协作工作机制,和面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及条件保障机制。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简称“科转办”)。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资产公司、财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简称“社科院”)、科转办、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资产公司”)、人事部、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资办”)主要负责人组成。

科转办由科发院、社科院、资产公司、人事部、财务部、国资办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服务工作,挂靠科发院。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已经知识产权化的成果(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作品著作权、标准等)和未知识产权化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技人员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

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国内实施,增强我国的创新发展能力,积蓄领先发展优势,促进国家繁荣和民族复兴。

第五条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将科研项目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和自主研究或归纳以往研究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及时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院等其他二级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承担科技成果纳入学校管理的监督责任。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成果资本化,继续承担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

学校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管理与转移转化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处置、对外宣传与校企对接服务等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与收入、分配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包括如下六种方式:

(一)科技咨询(含智库咨询)。

(二)科技服务(含智库服务)。

(三)技术开发(含工程应用示范等)。

(四)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许可使用、许可实施)。

(五)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六)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作价入股(统称“作价投资”)。

前三种方式,由科发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社科院按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其经费办法进行管理。后三种方式,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批方式管理。以下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均特指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三种方式。

第七条 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归口科发院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归口社科院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事项归口国资办或资产公司管理。在岗兼职、离岗创业、返岗任职、校企专业人员双向交流等事项归口人事部管理。知识产权化科技成果入账、转移所有权的科技成果下账、执行收益分配决定等事宜归口财务部管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商谈和签订投资人协议、经营和管理所形成的相关股权等工作归口资产公司管理。

各项管理工作均须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档案资料,由科转办统筹协调。

第八条 研发团队以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应按照规定格式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初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科转办审核。

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评估、公示等必要手续后,研发团队方可对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许可、转让合同由科发院按有权机构的决定审签,作价投资的投资人协议等由资产公司按有权机构的决定审签。

第九条学校授权决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的机构为科转办、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这三级机构的审批权限按照额度或事项类别确定,具体如下:

(一)科转办的审核审批权限

1.审批不超过200万元的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

2.对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或审批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终审非疑难性公示争议事项。

(二)领导小组的审核审批权限

1.审批超200万不超800万的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

2.审批不超800万元的作价投资及相关奖励、持股事项。

3.审批境外转让或境外独占许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项。

4.对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或审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终审疑难性公示争议事项。

(三)校长办公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800万的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及分配奖励事项。

2.审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奖励研发团队比例超过70%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应依照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十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的定价方式,主要是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竞价拍卖、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等四种方式。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原则上通过挂牌交易或竞价拍卖定价。

关联交易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转移转化工作参与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在受让企业持股或担任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管理人员的情况。我校相关人员应当在申请转移转化前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科转办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类资产评估管理等有关规定。

(一)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用于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

2.用于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

3.按协议定价转让的科技成果。

许可实施的科技成果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科技成果评估工作规定

科技成果评估工作一般由国资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且服务良好的独立法人机构进行,但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所有权需经学校划转到资产公司之后再转移至受让企业的,由资产公司组织评估。评估工作应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

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研发团队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分工提交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及时响应评估工作要求。

国资办、科发院、资产公司应制订评估材料快捷服务清单,指导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及其所在单位快速响应评估工作。

评估报告一经确定,即可公示、签约、办理后续手续。

经过评估的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法规规定或合法约定不宜公示、公开的情形除外。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及简介,形成科技成果的项目来源与资金情况,定价方式与拟交易价格,所有权人及成果完成人,受让单位情况,关联交易等情况。公示期一般为7天。协议定价的,公示期为15天。

科转办受理公示异议事宜,只接收实名、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及时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手续;有实质性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确定是否交易。异议事项按异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所产生的收入,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股权等权益,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与分配。研发团队自愿将所获全部或部分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学校予以支持,相关奖励费用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或纳入科研发展基金管理使用,不再计提管理费。

第十四条 研发团队、二级单位和学校取得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净收益的分配比例按70% :20% :10%确定。

净收益是指许可、转让科技成果收入扣除知识产权申请费评估费、税费、专家咨询费中介服务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研发团队成员的收益分配须通过书面方式约定比例,并报所在单位和科转办审核。此类分配是学校对科技成果创造和转移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个人收入应依法依规纳税,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权益分配事项,由学校有权机构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意见主要包括将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无偿划转到资产公司,明确学校奖励研发团队的作价投资权益比例(70%),由资产公司持有、管理和经营所形成的单位股权。研发团队的股份(股权)权益由研发团队成员代表持有(有限合伙等方式)或成员自行持有,各成员持股比例须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并由所在单位、资产公司、科转办等机构盖章确认。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研发团队申请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奖励比例为70%的,由资产公司会同研发团队及拟投资(入股)企业商订意向协议,再由科转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等有权机构审批。

研发团队申请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奖励比例超过70%的,应有合理的特殊理由或是由资产公司、科转办或受让企业依据特殊情况提出,须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兼任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研发团队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其在成果创造、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拟分配奖励情况、在奖励中的占比情况。科转办受理、处理公示异议。需要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师生)或利益(交易)关联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的直系亲属、学生等),运用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参股、入股企业等股份情况或兼职(任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申报义务,须主动向学校申报。学校对此类事项实行统一登记。尚未登记报备的,须主动申报。

学校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制度精神,结合相关企业实际,协商确定并书面约定上述申报事项中涉及的股权等事宜。股权变更或学校收益方案,由科转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并完善知识产权手续,实行规范管理。

相关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对有关事项规范管理负有督促责任。

科发院、社科院、人事部、学生管理等部门对上述事项或有关人员负有监管责任。知情师生对有关事项具有检举权。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人才工作制度和运行保障机制,协调处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关系,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校企双方专业人员交流任职等制度,对在岗兼职人员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做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有关事项按相关制度执行,相关制度另行制订。

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取得所在单位和学校书面同意,与学校签订专项协议后,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持科技成果离岗创业。在批准的期限内,学校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学校按照社会服务型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目标对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实际贡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薪酬与奖励等事宜。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学为主型教师(科研人员)等教职工取得科技成果或成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同等计算工作业绩。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成功转移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除获得学校事业发展奖励或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外,相关业绩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学校支持科转办聘用专业服务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价值分析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推广,扩展横向科研项目来源渠道。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师生运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科研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学校支持在校学生(毕业校友)开展与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项目组应给予技术上的支持。

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创新创业的,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明确责权利等关系。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持续支持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申报。经费的主要来源如下:

1.学校财政每年支持或自主科研经费支持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

2.争取省、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补贴。

3.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后扣除的申请费用成本(国内发明专利按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3000元,国际专利按相当于申请费的大体费用计算)。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学校收益部分的50%。

股权等权益管理、经营及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执行。资产公司所持股份取得红利或股权出售取得变现收入,根据实际收益向学校分红后,由领导小组逐项确定相关收益的校内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服务经费,支持专业服务队伍的建设及科转办业务拓展,主要支付专业服务人员聘用、日常办公、差旅、科技成果宣传推广营销、培训、奖励、商务接待等支出。经费的主要来源如下: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分配学校收益部分的30%。

2.科转办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服务,提取一般不超过转移转化收入15%的科技中介服务费。

3.各地方政府或企业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费用。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科转办参照公司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驻外研究院应当承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学校横向科研项目来源的任务与职责。通过其专业化服务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的,可从相关收入中取得一般为15%(通过合同具体约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由科发院、社科院、科转办、财务部予以保障。

师生、校友等各类人员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横向科研项目合作,且非研发团队成员的,可从相关收入中取得一般为15%以内比例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授权科转办自主择优选择(选定)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社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其协助学校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和横向科研项目来源渠道,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分析及委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受托机构可根据协议和实际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横向科研项目等情况获得收益(合同约定),由科发院、社科院、财务部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研发团队成员、学校和二级单位领导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审核审批人员,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免除其在改革探索实践中难以预见事项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转办负责按照国务院、中央部委和省市政府工作要求,按时向有关机构报告我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与收益分配、经验教训等情况。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转办、领导小组报告。特别重大的问题,通过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科技成果私自使用、转让或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缴相关收益。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主动申报职务科技成果在企业使用或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情况,或不依照学校要求办理有关规范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出现纠纷的,须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科研任务(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违反此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校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师生不得违反规定或约定,披露或泄露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其他机构或人员无权允许他人使用相关技术。违反此规定的机构或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工作程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决定的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及必要的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流程,科转办议事规则,是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细则,学校授权科转办拟订,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公开发布实施。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应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转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武大科理字[2014]26号)同时废止。学校颁布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发生变化的,依据最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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