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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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字[2012]25号

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与要求,坚持顶层设计,科学策划以及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协同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组织,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站在国家层面科学谋划各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计划、方案。

第三条 中心立足各领域,紧扣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通过协同研究管理,重点研究,联合攻关解决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以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第二章 任务策划

第四条 中心发挥协同体多学科、多资源、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人才和资源,构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协同创新新机制,形成多角度、全方位联合攻关的文化氛围,以产出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占领国内外学术高地,形成科技创新的发源地、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为出发点策划任务。

第五条 中心瞄准国际前沿、紧扣国家需求,通过顶层设计,进入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形成国家科技任务,打造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科技空白,实现创新驱动、服务发展的新格局。

第六条 中心营造良好的协同研究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形成创新实力,主动争取和承接国家、地方、行业、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并通过灵活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科技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可持续承接科技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 科研组织

第七条 中心是国家在各个领域设立的最高学术团队和科技创新协同体,是引领国内外相关学术领域的制高点,是形成科技创新的策源地、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军。

第八条 中心是“紧扣国家需求、落实全面开放、推动深度融合、力争创新引领、重在持续发展”的紧密型科研协同创新体,实行“四制四化”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中心是协同体的科研组织,原则上设立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等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团队负责人制、待遇协议制、合同聘任(用)制,用人多元化、评价国际化、考核团队化、政策特区化。

第十条 中心充分利用协同科研管理的优势,打破传统分散式的科研组织模式,构建高水平的人才团队和集约化的协同科研组织,在任务导向下建立各层次平台(中心),实现团队间、协同体之间科学的结合。

第十一条 各协同体已有的组织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尊重中心相对独立的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协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以科技任务为牵引建立各种协同研究管理关系,以其灵活高效的协同体系,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造就领军人才和团队。中心赋予创新团队负责人(PI)相对独立的人员聘用、经费使用、任务完成等协同研究管理职权,自主选聘项目组成员,推动协同体与社会、科研院所及行业企业人员的交流和拔尖人才的汇聚,有效攻克科技难题,攀登科学高峰。

第十三条 中心在人员聘用、科技任务调整、经费预算及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以创新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运行机制、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论文、经费、获奖为主的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进退、奖罚等运行和激励机制,综合评价,动态发展。

第十四条 中心制定寓教于研,寓研于教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融合、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及“多导师制”指导等途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中心充分利用和共享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图书文献、信息网络等资源,采取适当分布,科学集约的资源配置方式,重点支持,协同攻关、充分发挥协同管理科研资源的汇聚作用,有效打破传统的“个体分散式”的科研模式禁锢,构建有利于协同研究管理的科学体系。

第十六条 中心创新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协同管理模式,广泛吸纳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积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参与协同研究,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推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科技合作关系,加快国际化发展进程。

第十七条 中心营造宽松和谐自由争鸣的文化氛围和思想环境,构建公平公正、文明开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风尚。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专著、软件、数据库、成果奖等知识产权)可同时标注相关人员、单位、部门,署名顺序按照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九条 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谁投入、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确认。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拥有使用权,并可利用该成果作为主体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人才支撑计划及国家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 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科技转让和合作,需征得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同意并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权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中心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承担国防或保密科技项目,按国家相关的保密程序及要求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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