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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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号 : 武大字[2012]24号

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加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中心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体制。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以中心为单位进行管理和核算,实现总额控制、独立运行。经费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中心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中心财务工作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成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办公室或设置专职财务管理岗位,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本中心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四条 中心应根据国家和学校要求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包括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五条 年度预算报学校“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中心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如确因工作需要或上级下达的经费计划发生变化而影响中心收支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预算审批程序报学校“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中心本着“广泛聚集、多元投入”的原则筹措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学校配套等。学校积极提供配套资金,设立2011计划培育专项经费,中心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广泛争取社会各行业、企业的资助。

第七条 中心经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核算模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经费用途主要包括中心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课题研究经费,其中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社会资助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承担,课题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心科研人员争取的科研课题经费。运行经费重点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和中心日常运行费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费用。

第九条 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房屋建筑物购建费、维修费和业务运行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福利等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中心建设任务和教学、科研工作而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的支出。

(三)房屋建筑物购建费。指为完成中心建设任务和教学、科研工作而购建必要的房屋建筑物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中心相关仪器设备、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业务运行费。指为完成中心教学、科研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专用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境)费、委托业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奖助学金、租赁费和其他专项业务支出。

第十条 中心购置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购置、验收、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房屋建筑物均由后勤保障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年度末,中心应向学校“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中心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中心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中心的财务运行情况纳入整体绩效检查和评估,“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设进度和绩效,对中心资金进行适时、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凡涉及违纪、违规和触犯法律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保证经费依法、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对中心经费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信息进行分层公开,发挥监督作用,促进经费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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